為在知識產權領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提高知識產權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8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1. 電子郵件:tiaofasi@cnipa.gov.cn
2. 傳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綜合業務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7月22日
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環境,切實加強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好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知識產權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知識產權政策措施,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
第四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加強自主創新,以高質量為導向開展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第五條 持續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效率,創新專利商標多元化審查模式,主動服務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的獲權需求。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條 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嚴格處置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發揮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快速預審、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一站式”知識產權保護。
第八條 拓展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渠道,推廣利用調解方式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接行政、司法、仲裁等保護渠道。
第九條 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出口產品知識產權合規自檢工作,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優化海外知識產權戰略布局,開展出口產品知識產權風險排查,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十條 加強對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變化等重點信息跟蹤了解,收集并及時發布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信息,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時發布風險提示,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和信息支持。
第十一條 鼓勵各地方在貿易往來密集的國家和地區布局設立知識產權工作聯系點。依托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分中心,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專業高效的海外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第四章 知識產權運用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采取符合自身特點和發展需求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策略,采取自行實施、入股、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高效轉化運用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探索建立專利池、專利開源等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開放許可方式實施專利,提升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效益。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創投機構、行業協會等組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開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合作。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綜合發揮專利、商標等各類型知識產權的組合效應,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知名商標品牌。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優勢,精準服務民營經濟組織,挖掘公共服務需求并開展供需對接,積極探索便利化服務舉措,提升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功能,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查詢、檢索分析、業務辦理等一網通辦便捷服務;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數據開放共享,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科技研發、成果保護和運用中加強對知識產權數據的利用,并參與數字化、智能化服務的開發建設,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發展壯大。
第十七條 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大力宣傳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企業運用知識產權銳意創新、誠信經營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倡導創新文化,塑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
第六章 人才培養
第十八條 完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評價激勵機制,加大面向民營經濟組織的人才培養和培訓支持力度。
第十九條 加強涉外知識產權法律人才隊伍建設,加大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培育力度,提升民營經濟組織海外糾紛應對指導的專業性和針對性。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有關規定,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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