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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常因缺乏書面借條變得復雜,尤其在涉及遺產繼承時更易引發爭議。北京一起案件中,前妻主張已故前夫借款購房,要求現任配偶及女兒在繼承遺產范圍內還款,法院結合轉賬記錄、房屋流轉等證據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琳
被告:孫梅、周婷(趙琳與周凱之女)
(二)爭議焦點
趙琳向周凱轉賬的 270 萬元是否屬于民間借貸?
該款項是否構成周凱與孫梅的夫妻共同債務?
周婷作為繼承人是否需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三)事件經過
趙琳與周凱原系夫妻,育有一女周婷,二人 2009 年 3 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一號房屋歸趙琳和周婷所有。2010 年 2 月,周凱與孫梅結婚。
2020 年 6 月,趙琳與周凱辦理一號房屋離婚析產登記,房屋變更至趙琳單獨所有。同年 7-9 月,趙琳出售該房屋后,分多次向周凱轉賬共計 270 萬元。周凱收款后,于 2020 年 9 月支付 185 萬元購房款購買二號房屋,登記在周凱名下,隨后周凱與孫梅將戶口遷入該房屋。
2024 年 9 月周凱去世,趙琳起訴要求孫梅返還借款 270 萬元,孫梅、周婷在繼承周凱遺產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孫梅辯稱該款項系周凱分割一號房屋的折價款,非借款;周婷認可借款事實,稱周凱曾承諾用單位拆遷補償款償還。
另查,周凱生前暫居單位房屋無拆遷補償,一號房屋離婚后已歸趙琳所有,出售所得 465 萬元為趙琳個人財產。
二、案件分析
(一)借貸關系的核心認定
法院對基礎法律關系的審查:
轉賬性質的界定:趙琳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 270 萬元系其出售一號房屋后的款項,轉賬時間與周凱購買二號房屋時間高度吻合,周凱收款后迅速支付購房款 185 萬元,款項用途明確指向購房,符合借款的實際履行特征。
抗辯理由的審查:孫梅主張款項為房屋折價款,但一號房屋已通過離婚析產登記至趙琳名下,不動產登記檔案中雙方明確約定房屋歸趙琳所有,周凱不再享有份額,故折價款主張無事實依據。
借貸合意的推定:雖無書面借條,但周婷作為利害關系人佐證借款事實,結合周凱借款購房后與孫梅共同居住使用、落戶等事實,可推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趙琳已完成舉證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法院對債務性質的分析:
債務形成的時間與用途:借款發生于周凱與孫梅婚姻存續期間,款項直接用于購買二人共同居住的二號房屋,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
知情與否的影響:孫梅主張對借款不知情,但二號房屋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購房款項來源與趙琳轉賬存在直接關聯,且孫梅實際享受了借款帶來的利益(房屋居住、戶口落戶),故不能以不知情對抗債權人。
金額合理性判斷:270 萬元雖數額較大,但用于購買住房屬家庭重大支出,未超出夫妻共同生活范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周凱與孫梅共同償還。
(三)繼承責任的承擔
法院對遺產清償的判定:
還款條件的成就: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待周凱取得拆遷補償款或確定無補償時清償,現單位已證明無拆遷補償可能,故還款條件已成就。
繼承人的責任范圍:周凱去世后,其遺產應由配偶孫梅、女兒周婷繼承,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孫梅、周婷需在繼承周凱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責任主體的區分:孫梅作為共同債務人需直接承擔 270 萬元還款義務,同時與周婷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二者責任范圍不同但指向同一債務。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孫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趙琳借款 2700000 元;
孫梅、周婷在繼承周凱的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四、案件啟示
(一)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
書面憑證的必要性:大額借款應簽訂書面借條,明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及還款期限,避免因舉證困難引發爭議。本案雖無借條,但因款項流向清晰、證人佐證充分才得以認定借貸關系。
款項用途的證據留存:出借人應保留款項用途相關證據,如本案中趙琳出售房屋的合同、轉賬記錄與借款人購房時間的關聯性證據,可有效證明借款的真實性。
夫妻共同債務的考量:向已婚人士出借款項時,盡量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如僅一方借款,需留存款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據,以確保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規范
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性:離婚協議約定財產歸屬后,應及時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本案中趙琳辦理離婚析產登記,明確了一號房屋的單獨所有權,為后續款項性質認定奠定基礎。
協議內容的明確化:離婚協議中財產歸屬約定應具體清晰,包含房屋坐落、產權證號等信息,必要時補充說明并辦理公證,避免離婚后產生權屬爭議。
(三)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
繼承人的審慎注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前應核查被繼承人債務情況,明確繼承范圍與債務責任的關聯性,避免因繼承遺產而承擔超出預期的債務。
債權人的維權時效: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應及時主張權利,要求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清償,避免因遺產分割完畢導致債權難以實現。
本案判決體現了對民間借貸事實的實質審查,強調了證據鏈完整性的重要性,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及遺產繼承的清償規則,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當事人應重視大額款項往來的規范性和證據留存。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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