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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家庭的遺產繼承常因遺囑效力、財產分割等問題產生爭議,尤其涉及特殊困難繼承人時更需謹慎處理。北京一起案件中,七名子女就父親遺留的三套房屋及存款分割產生糾紛,法院結合家庭協議、遺囑效力及特殊繼承人權益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林、張芳
被告:張敏、張軍(兼被告張宇監護人)、張麗、張強、張宇(精神殘疾)
(二)爭議焦點
張建國所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三套拆遷安置房應如何繼承分割?
206 萬元存款及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方式?
精神殘疾繼承人張宇的權益如何保障?
(三)事件經過
張建國與李蘭系夫妻,育有張敏、張林、張軍、張麗、張芳、張強、張宇七名子女。李蘭 2002 年去世,張建國 2020 年去世。張宇患有精神分裂癥,2022 年經申請,社區指定張軍為其監護人。
2012 年 5 月,張建國名下老宅拆遷,通過拆遷置換獲得一號房屋、二號房屋,購房款由拆遷補償款抵扣。2013 年 10 月,張建國訂立遺囑,約定一號房屋由張林繼承,二號房屋由張芳繼承,三號房屋由張宇繼承,子女需承擔張宇的贍養義務,房屋不得出租變賣。2014 年 10 月,張建國與六名子女簽訂補充說明,全體簽字確認遺囑內容,明確存款用于張宇醫療生活,房屋產權過戶需以照顧張宇為前提。2018 年 5 月,張建國另立代書遺囑,內容與 2013 年遺囑基本一致,增加 “三號房屋物品及全部存款歸張宇繼承” 的條款。
張林、張芳起訴要求按遺囑繼承一號、二號房屋,206 萬元存款交由張軍保管,三號房屋由張宇繼承。張敏辯稱遺囑無效應法定繼承,要求返還 35 萬元房款;張軍主張張宇醫療花費巨大應多分遺產;張強質疑遺囑形式要件,認為處分了他人財產;張麗認可家庭協議但要求處理購房款。經查,一號、二號房屋未辦證,三號房屋登記在張林名下,張強已另案起訴主張該房屋所有權。
二、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家庭協議的認定
法院對核心文件的審查:
2013 年遺囑與補充說明的效力:2014 年補充說明經張建國及六名子女共同簽字確認,明確認可 2013 年遺囑內容,實質上構成家庭成員就贍養、繼承達成的書面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2018 年代書遺囑的效力瑕疵:該遺囑代書人與見證人陳述存在矛盾,部分見證人承認未全程見證遺囑訂立過程,不符合代書遺囑 “見證人全程在場” 的法定要件,故該遺囑無效。
財產處分的合法性:一號、二號房屋系張建國通過拆遷置換取得的個人財產,有權訂立遺囑處分;三號房屋因登記在張林名下且張強已另案起訴確權,本案中不予處理,避免與確權糾紛沖突。
(二)遺產范圍與分割原則
法院對財產分配的分析:
房屋繼承的依據:根據 2014 年補充協議約定,一號、二號房屋分別由張林、張芳繼承,該約定系家庭內部對遺產分配的有效約定,且張林、張芳已實際履行對張宇的照顧義務,故支持其繼承請求。
存款的歸屬:補充說明明確約定張建國存款用于張宇醫療生活,2013 年遺囑亦強調為張宇預留基金,張林保管的 206 萬元存款及利息應歸張宇所有,由監護人張軍代管符合法律規定。
特殊繼承人的照顧:張宇系精神殘疾且無勞動能力,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遺囑及補充協議均以照顧張宇為前提,體現了對特殊繼承人權益的優先保障。
(三)其他財產的處理
法院對非遺產性質財產的判定:
喪葬費與撫恤金的分配:喪葬費 5000 元、撫恤金 13.73 萬元雖非遺產,但為減少訴累一并處理。扣除張軍墊付的喪葬費 1.03 萬元后,剩余款項由七名子女平均分配,張軍作為保管人應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份額。
購房款的性質認定:張敏主張的 35 萬元房款,因補充協議已明確該款項屬于履行照顧張宇義務的資金,且張敏實際居住使用分配房屋,故其返還房款的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張林繼承,二號房屋由張芳繼承;
張林保管的張建國存款 206 萬元及利息由張宇繼承,張林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款項交由張宇監護人張軍保管;
張軍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張林、張芳、張敏、張麗、張強、張宇各支付 18857.31 元(喪葬費及撫恤金分配);
駁回張林、張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張敏、張軍、張麗、張強、張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的規范要點
形式要件的嚴格遵守:代書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立遺囑人需當場簽字并注明日期,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本案 2018 年代書遺囑因見證人陳述矛盾被認定無效,警示需重視遺囑形式合法性。
家庭協議的補充作用:家庭成員就贍養、繼承達成的書面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于遺囑執行。本案 2014 年補充說明因全體簽字確認,成為裁判的核心依據。
特殊條款的明確約定:涉及特殊繼承人照顧時,應在遺囑或協議中明確義務與權利的對應關系,如本案中 “不照顧張宇則收回房屋” 的條款,強化對弱勢繼承人的保護。
(二)特殊繼承人的權益保障
監護制度的依法適用:精神殘疾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監護人,監護人應妥善管理被監護人財產,定期向其他親屬披露資金使用情況,確保遺產用于被監護人利益。
遺產分配的傾斜原則:分配遺產時應充分考慮特殊繼承人的醫療、生活需求,可通過預留專項資金、指定房屋居住權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避免因遺產分割導致特殊繼承人陷入困境。
(三)房產繼承的風險防范
權屬清晰的重要性:拆遷安置房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明確所有權歸屬,避免因權屬爭議影響繼承。本案三號房屋因登記在張林名下引發確權訴訟,導致本案無法處理。
家庭內部的書面約定:涉及房屋分配、款項支付等重要事項,應簽訂書面協議并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字確認,明確權利義務邊界,減少繼承糾紛。
本案判決體現了對家庭協議效力的尊重和對特殊繼承人權益的優先保護,強調了遺囑形式合法性的重要性,為多子女家庭的遺產規劃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當事人應通過規范的書面文件明確遺產分配意愿,兼顧公平與親情。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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