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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中,親屬間預先簽訂繼承協議約定財產分割比例的情況并不少見,但當約定內容與法定繼承規則沖突時,協議效力如何認定成為關鍵。北京海淀區一起繼承案件中,兄妹二人在母親生前簽訂協議約定房產由哥哥繼承 75%、妹妹繼承 25%,母親去世后妹妹以 “協議簽訂時繼承未開始” 為由主張無效,要求按法定繼承平分并多分份額。法院最終結合協議自愿性和履行情況,認定協議有效并支持了哥哥的訴訟請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磊(被繼承人之子)
被告:張敏(被繼承人之女)
被繼承人:王麗(2022 年 6 月去世,未留遺囑)
(二)爭議焦點
兄妹二人在母親生前簽訂的繼承協議第 4 條是否有效?
張敏主張對母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能否要求多分遺產?
房屋應判歸哪一方所有,折價款如何計算?
(三)事件經過
王麗與前夫離婚后未再婚,育有張磊、張敏兄妹二人。2000 年,王麗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九號房屋(登記在王麗名下),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由張磊出資并使用王麗工齡購買。2015 年 10 月,張磊與張敏簽訂協議,約定:“母親王麗的九號房屋遺產,四分之一歸張敏,四分之三歸張磊;雙方輪流照顧母親,住院及喪葬費平攤;任何一方單獨訂立的遺囑無效。” 協議有四位見證人簽字。
2022 年 6 月王麗去世,未留遺囑。張磊依據協議起訴要求繼承九號房屋 75% 份額,取得所有權并向張敏支付折價款 127.765 萬元(房屋評估價 511.06 萬元的 25%)。張敏辯稱協議無效,理由是簽訂時母親健在,繼承尚未開始;自己對母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協議約定份額不公,應按法定繼承平分并多分 10% 份額,但承認無能力支付折價款。
二、案件分析
(一)繼承協議效力的核心認定
法院確認協議有效的關鍵依據:
預先處分繼承期待利益合法:雖然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但張磊與張敏作為王麗僅有的法定繼承人,在母親生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期待利益。根據《民法典》,民事主體可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益,協議第 4 條是雙方對未來繼承利益的自愿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意思表示真實無脅迫證據:協議有雙方簽字、指印及四位見證人見證,張敏主張 “被迫簽訂” 但未提供證據,且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撤銷。協議中關于贍養義務分擔的約定與遺產分割比例相互對應,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性,不存在顯失公平情形。
(二)贍養義務對繼承份額的影響
法院關于贍養證據的審查要點:
兄妹均盡贍養義務:張敏提交的護工收條、家政合同、陪伴照片等證據,僅能證明其參與照顧母親,但張磊亦提交了護理工資支付記錄、養老機構費用收據等證據,且證人(保姆)證實 “兄妹輪流照顧,大部分時間由保姆執行”,故無法認定張敏盡到 “主要贍養義務”。
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即使存在贍養義務差異,雙方已通過協議對份額作出約定,在協議有效的情況下,應優先按約定分割,法定繼承的 “多分” 規則僅在無約定時適用。張敏以贍養義務為由要求推翻協議約定,缺乏法律依據。
(三)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裁判邏輯
法院確定歸屬的實務考量:
支付能力優先保障物權實現:雙方均認可房屋評估價 511.06 萬元,張磊明確表示有能力支付折價款,張敏則承認無實際支付能力。從便利執行角度,判歸張磊所有并支付折價款,可避免房屋因無法實際分割而閑置,更符合物盡其用原則。
協議履行與物權變動銜接:協議約定的份額分割比例已轉化為具體折價款金額,張磊取得所有權后需按協議向張敏支付 25% 份額對應的款項,既尊重協議約定,又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繼承人王麗名下北京市海淀區九號房屋由原告張磊單獨繼承所有,張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辦理過戶登記,張敏予以配合;
張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被告張敏支付房屋折價款 1277650 元。
四、案件啟示
(一)繼承協議訂立的注意事項
明確約定核心條款:協議應載明繼承人范圍、遺產范圍、分割比例、贍養義務分擔、違約責任等內容,最好由見證人在場并簽字,避免口頭約定。本案協議因條款清晰、見證齊全,成為法院認定效力的關鍵證據。
尊重自愿原則與形式規范:協議需雙方真實意愿表示,避免脅迫、欺詐情形;采用書面形式并保留原件,涉及不動產的應明確房屋位置、產權證號等信息,確保可執行性。
(二)贍養義務履行的證據留存
日常照顧需留痕:贍養過程中應保存支付護理費、醫療費、生活費的轉賬記錄、收據、發票等,保留陪伴記錄、照片、視頻或鄰居 / 保姆的證言,以備可能的繼承糾紛中證明義務履行情況。
避免事后反悔無依據:如認為協議約定的份額與贍養義務不對等,應在法定期限內(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撤銷,超期則喪失權利。本案張敏未及時主張撤銷,故法院未支持其抗辯。
(三)遺產分割的實務建議
優先選擇協議分割:親屬間通過協商簽訂繼承協議,可減少糾紛、提高效率,尤其適合涉及房產等大額遺產的情形。協議中可約定 “取得所有權一方支付折價款” 的具體方式和期限,避免后續爭議。
評估價作為折價款依據:房屋價值需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雙方對評估結果無異議的,法院可直接作為裁判依據,減少價值爭議對案件審理的影響。
本案中,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協議效力和證據鏈,最終支持了合法有效的繼承協議,既維護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也體現了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尊重。這一判決提醒公眾,繼承協議只要內容合法、意思真實,即使簽訂于被繼承人在世時,仍對繼承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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