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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贍養義務的履行程度是分割遺產的重要考量因素。北京通州區一起案件中,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屋,三個子女因繼承份額產生爭議,法院結合房屋來源、出資情況及贍養義務履行程度,最終判決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子分得 60% 份額。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文、趙武
被告:趙強
第三人:孫芳(趙強配偶)、丙公司
(二)爭議焦點
三號房屋是否屬于趙建國、劉英的遺產?
各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如何確定?
趙強是否應支付房屋租金?
(三)事件經過
趙建國與劉英系夫妻,育有三子趙文、趙武、趙強。趙建國 1999 年去世,劉英 2019 年去世,均未留遺囑。二人原系丙公司員工,1990 年左右通過房改購得某宿舍院公房(53.07㎡),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2007 年,丙公司對該公房所在區域進行危舊房改造,趙強作為乙方與丙公司簽訂《購樓及拆除安置協議書》,申購三號房屋(88.3㎡)。原有公房作價 5.68 萬元,補貼 1.61 萬元,趙強分三次代交購房款共計 12.53 萬元。2013 年,丙公司向某辦公室報備的購房人員名單中,三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2014 年,丙公司與 “趙建國”(實際由他人代簽)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房屋地址及價款 18.37 萬元。
劉英生前患有阿爾茨海默癥、一級傷殘等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趙強與孫芳自 2009 年起與劉英共同居住,負責日常照料、醫療護理直至其去世。劉英去世后,三號房屋由趙強女兒居住。趙文、趙武起訴要求平均分割房屋(各占 1/3),并按每月 4000 元主張 2019 年起的租金。趙強辯稱房屋系其出資購買,應屬個人財產,若認定為遺產,因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孫芳作為第三人主張繼承 10% 份額。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產權性質的核心認定
法院對遺產范圍的審查要點:
房屋來源的關聯性:三號房屋系由趙建國、劉英的原有公房拆遷置換所得,抵扣了原有公房折價款 5.68 萬元,且丙公司備案的購房人為趙建國,雖由趙強簽訂協議并出資,但不能改變房屋與原有公房的權屬延續性,應認定為劉英的遺產(趙建國去世后,原有公房份額轉化為遺產,置換后房屋屬劉英財產)。
出資行為的性質:趙強的出資 12.53 萬元,在無書面約定的情況下,視為對母親劉英的幫扶行為,不能僅憑出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可在遺產分割時作為考量因素。
(二)繼承份額的劃分依據
法院對份額確定的裁判邏輯:
贍養義務的履行程度:劉英為一級傷殘失能人員,趙強與孫芳長期共同居住照料,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包括日常護理、醫療照顧等,符合《民法典》“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的規定。
平均繼承的例外情形: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盡到同等贍養義務,主張平均分割缺乏事實依據。法院結合證人證言、病歷材料等,酌情確定趙強繼承 60%,趙文、趙武各繼承 20%。
(三)租金主張的審查結果
法院對租金請求的認定:
共同共有期間的使用權:劉英去世后房屋未分割前屬繼承人共同共有,趙強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不構成侵權,且二原告未舉證證明房屋存在出租收益,故租金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三號房屋由趙強繼承所有,趙文、趙武、丙公司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于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執行;
趙強于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給付趙文房屋折價款 66 萬元,給付趙武房屋折價款 66 萬元;
駁回趙文、趙武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趙強的其他請求;
駁回孫芳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遺產范圍認定的關鍵要素
權屬延續性的證明:拆遷置換房屋是否屬于遺產,需重點審查與原有房屋的關聯性,包括置換協議、房款抵扣憑證、備案登記等證據,僅憑出資行為難以否定遺產屬性。
單位福利房的特殊考量:對于單位職工福利分房、房改房等,需結合單位政策、購房資格來源等綜合判斷,本案中丙公司備案的購房人信息成為認定遺產的關鍵依據。
(二)贍養義務對繼承份額的影響
保留贍養證據的重要性: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留存照料記錄、醫療單據、證人證言等證據,本案中趙強提供的護理記錄、證人證言等成為多分遺產的關鍵支撐。
“主要贍養義務” 的認定標準:法院通常從居住狀態、照料頻率、醫療支出、生活護理等方面綜合判斷,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并提供實質護理的,更易被認定為盡主要義務。
(三)遺產分割的實操建議
及時明確出資性質:子女為父母購房出資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款項性質(借款、贈與或共有出資),避免日后就出資是否影響產權產生爭議。
協商優先化解糾紛:繼承人可在尊重贍養事實的基礎上協商分割比例,對盡主要義務的繼承人適當傾斜,減少訴訟成本。本案若通過協商可能更快實現利益平衡。
非繼承人贍養的權益:如本案第三人孫芳作為兒媳盡了贍養義務,雖未獲得獨立繼承份額,但法院在確定趙強的份額時已考慮其貢獻,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本案判決既明確了遺產范圍的認定標準,也強調了贍養義務在繼承中的重要地位,引導家庭成員在養老過程中積極履行義務,在遺產分割時秉持公平原則化解糾紛。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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