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西安某小區50歲保安周某提前1小時到崗,等待與夜班保安交班時猝死,死亡證明顯示,其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家屬認為,周某是在崗位上“熱”死,其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沒有空調等有效降溫措施,并且周某的宿舍為公司安排的一處毛坯房,住了十幾人。而公司卻稱,提前到崗不算工傷,只愿意人道主義賠償。
毛坯房宿舍(受訪者供圖)
員工提前到崗后猝死,算不算工傷?對此,潮新聞記者采訪了上海博和漢商(杭州)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名譽主任邵斌律師。
“如果保安提前到崗等待交班,該行為可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且其在工作場所內,若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一條件,可視同工傷。”邵斌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邵斌進一步分析道,具體是否能認定為工傷,還需由當地的工傷認定部門依據相關材料進行調查和認定。“此外,高溫環境因素,若能證明與猝死由因果關系,可能加強工傷認定。所以需要結合預備性工作認定和環境因素綜合判斷。”
由于各行業領域差異,工傷認定類案件類型多樣、情況復雜。部分案件中,勞動者、用人單位及人社部門對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認定爭議較大。
邵斌表示,各地在工傷認定的爭議點主要有以下幾點:工作時間的認定,比如提前到崗、下班后繼續工作、加班時間的界定;工作場所的范圍,即是否包括通勤路線、出差地點、臨時工作場所等。
例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以及通勤路線的合理性;工作原因的關聯性,即傷害是否直接由工作引起,比如因工作壓力導致的疾病,或因工作環境導致的職業病;視同工傷的情形,特別是48小時搶救期的計算,是否從發病時還是送醫時開始算;地方政策差異,比如對農民工、臨時工的認定是否一致等。
那么,工傷認定一般需滿足哪些條件?邵斌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符合以上規定,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邵斌補充道。
潮新聞記者 賈曉雯 實習生 余佳欣
(來源: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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