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籍男子龔某某,一位1989年出生的博士研究生,因利用其在德國留學和工作的便利,與他人合伙走私威士忌酒,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罰款人民幣1216萬元。龔某某對這一判決結果表示不服,隨后提起了上訴。
直至7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到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該案二審判決詳情。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對龔某某的定罪準確,審判程序也合法,但唯獨在量刑上顯得過重。基于此,法院作出了新的判決:龔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金額維持為人民幣1216萬元。
據了解,龔某某是江蘇常州人。一審認定,自2020年至案發,他利用在德國的身份便利,與同伙黃某某等人通過微信等網絡平臺銷售歐洲產威士忌,隨后利用個人郵寄物品的途徑,將這些酒走私入境至國內多個口岸。為了規避海關檢查,龔某某指示黃某某向客戶偽造虛假發票用于海關申報,并要求發貨人提供多人身份信息、電話及地址作為國內收件信息。他們采用直郵包稅、直郵不包稅、直郵包稅但不申報等多種方式,將價值從900余元到幾萬元不等的威士忌包裹以低報價格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這些走私行為共偷逃應繳稅款高達12153346.57元。其中,黃某某自2021年5月參與部分走私活動,偷逃稅款11733904.96元。2022年12月11日,龔某某和黃某某主動向警方自首。
在一審期間,龔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向法院繳納了157萬元,黃某某則繳納了違法所得18萬元和預繳罰金18萬元。
因此,一審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龔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款人民幣1216萬元;黃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款人民幣18萬元;同時,追繳兩人的違法所得并上繳國庫,扣押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
然而,龔某某和黃某某均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了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經過綜合評估認為,上訴人龔某某和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龔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黃某某受龔某某雇傭參與走私,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法院確認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龔某某和黃某某的量刑確實偏重。
最終,二審法院的判決如下:維持一審判決中對龔某某和黃某某的定罪部分,以及追繳違法所得、沒收扣押財產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龔某某和黃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訴人龔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罰款人民幣1216萬元;上訴人黃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款人民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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