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1日,張三到眾順電子公司上班。雙方口頭約定張三滿勤(28天)發月薪7000元。
2024年6月2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407000元。
法院認為
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便于加班管理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對一些不適用于特殊工時制度,但又確實經常性、固定性加班的員工,采取“包薪制”或“打包工資”的薪酬方式。“包薪制”在不違反勞動者最長工作時間相關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中,眾順電子公司辯稱與張三約定每月上班28天,休息2天,固定工資7000元每月,發放的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以及各種補貼,眾順電子公司提交的工資表注明每月工資的構成情況,包括出勤天數、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各種補貼等項目,故雙方對薪酬方式約定了“包薪制”。即便張三所有周末、法定節假日均在工作,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張三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并以此為基數核算加班費,也未超出7000元的約定工資,故張三主張加班工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案號:(2025)蘇08民終950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