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出勤率是員工工作表現的基石。公司要求員工按時開始和結束工作,所有的員工都應按時打卡考勤。
網友咨詢:
員工遲到就扣工資合法嗎?
王允濤律師解答:
有發工資,就會有扣工資的情況,合理范圍內的獎勤罰懶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這其中就包括對遲到等行為的處理規定。若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遲到將扣除相應工資,并且該規章制度已經向員工進行了公開公示,那么在此情況下,對遲到的員工進行扣錢是合法的。
罰款是一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定,且實施主體僅限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等。公司不具備實施經濟處罰權的主體資格,不能對員工做出經濟處罰。
王允濤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王允濤律師
山東匯賢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專業創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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