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需要等三個月才能解除嗎?
「法律解答」
有爭議。
先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見,從法條文字的含義來看,勞動者解除的條件不僅需要滿足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還需要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得以實現。
但是這個觀點的解除方式被最高院民一庭自己所否定了,認為用人單位以自身事實行為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無需再另行通知解除。
用人單位遲延給付經濟補償達到三個月時,即便勞動者沒有經過催告、通知的環節也可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約定。[1]
對于該等觀點,個別地方持有不同的態度。
上海認為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2]
深圳認為用人單位未按月支付的,勞動者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3]
可見,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時,勞動者并非必須要等三個月才能解除競業限制,而對競業限制的解除方式每個地方也有不同的要求,故而建議勞動者結合地方裁判規則予以確定。
[1]《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編著,2021年7月第1版,P465
[2]《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滬勞保關發〔2004〕4號)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修正)》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手機:18116324203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28號久事大廈23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