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野生菌高產期到來,吃野生菌的餐館生意也火爆起來。為讓食客安全吃菌,商家都會建議適量點餐,盡量在店內吃完,不要打包外帶野生菌菜品,有的商家甚至拿出了免責協議。
現象
商家建議不要外帶見手青
每天中午,昆明木水花野生菌交易中心附近的幾家餐館里,都會坐滿前來品嘗鮮菌的客人。
“中午和晚上加起來,最近差不多每天都有100余桌。外地來的游客大都對野生菌充滿好奇,一般會要個炒見手青,或吃個火鍋套餐,里面包含了很多不同品種的菌子。”一家餐飲店老板說。
商家介紹,炒見手青、牛肝菌火鍋幾乎每桌必點,有的消費者吃得不過癮,還想打包一份帶走,但商家都會明確建議不要外帶。
“干巴菌、松茸、青頭菌之類的菌子都是可以帶走的,這些比較安全;但像見手青這類菌子,我們是不建議客人帶回去吃的。”
商戶表示,這類菌子帶回去如果加工不當,只是拿去微波爐里加熱就食用,是有風險的,也許會導致不良反應,出現身體不適等情況,所以餐廳要求見手青等不能外帶。
為勸說客人不要打包外帶見手青這類菌子,有商家甚至要求想外帶的消費者簽訂免責協議。
記者看到,這份免責協議書一共有3個條款,強調消費者自愿從餐廳打包帶走野生菌,野生菌離店后,因儲存、加工、食用不當等任何原因引發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該協議從消費者取走野生菌起生效。
不過商家并未透露是否有消費者簽訂這份協議并打包帶走野生菌。該商家解釋,餐廳準備這份協議的目的,就是不建議消費者打包外帶野生菌菜品。
釋法
商家免除自身責任協議可能無效
這樣的免責協議是否有效?記者咨詢了法律專業人士。北京中聞(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有香認為,這類免責協議的效力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明確經營者是否盡到了食品安全責任,并對消費者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保證食品安全、食品質量是經營者本身就應盡到的責任,以書面形式試圖免除經營者自身對食品安全的責任,或免除經營食品安全,導致損害賠償的條款、協議均是無效的。但如果經營者盡到了食品安全責任,如菌類徹底煮熟、留樣檢測合格,已通過書面、口頭形式告知食用方法及儲存要求,協議內容未排除經營者基本義務,僅針對離店后風險進行分配,協議條款目的并非試圖免除經營者自身的責任,那么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免責協議也可能是有效的。”律師表示。
記者 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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