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劉女士在多年前給自己購置了一份重疾險,期間一直按時繳納保費,滿心以為在面對疾病風險時能有所依靠。
保單↑
2023年6月7日,劉女士因發現宮頸病變13天入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宮頸鱗狀上皮內瘤變 Ⅱ 級累腺。
疾病診斷證明↑
這本就是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打擊,更讓她沒想到的是,出院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輕癥保險金并豁免相關保費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02 保險拒賠
保險公司認為:
劉女士所患的宮頸上皮內腫瘤 Ⅱ 級不屬于合同約定的 “特定輕度重疾”。合同中 “特定輕度重疾” 里 “原位癌” 的釋義為惡性腫瘤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診斷需以固定組織標本的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為依據,劉女士的《病理診斷報告書》未顯示其所患疾病符合該定義,其確診的疾病屬于宮頸癌前病變而非原位癌,提交的其他材料也未表明所患疾病屬于原位癌,不符合理賠條件。
03 委托澤良
劉女士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內心十分委屈和無奈。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選擇委托澤良律師事務所代理此案。澤良律師深入研究了劉女士的保險合同條款,仔細梳理了她的就醫資料,包括醫院的診斷證明、病理報告等。同時,針對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收集相關法律依據和類似案例進行分析,為庭審做了充分的準備。
疾病相關證據收集↑
庭審過程中,澤良律師憑借深厚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充分的證據支撐,有力地回應了保險公司的觀點。他們向法庭詳細闡述了保險合同中條款解釋應遵循的公平合理原則,強調不能讓格式條款成為保險公司不合理拒賠的工具。同時,結合劉女士的實際病情和司法鑒定結果,指出劉女士的疾病符合保險合同中特定輕度重疾釋義的原位癌特征。最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劉女士的宮頸鱗狀上皮內瘤變 Ⅱ 級累腺符合保險合同中特定輕度重疾釋義的原位癌。
04 最終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劉女士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80000元,并豁免后續保費!
最終結果↑
劉女士最終成功獲得了應有的保險賠償和保費豁免,這不僅是對她經濟上的補償,更是法律公平正義的體現。在澤良律師的幫助下,劉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案件也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 本案判決書 —
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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