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3日,這一天是大年三十除夕夜,北京市通州區胡各莊七級村通海家具廠廠長費云到老鄉施方城家中玩麻將牌,一直玩到大年初一的清晨5時40分,結束牌局,費云回到通海家具廠內的家中睡覺。進院后發現屋內亮著燈,他疑惑地走進屋里,眼前的景象讓他魂飛魄散:只見妻子仰面躺在地面上,兩歲的兒子仰面躺在床上,倆人的臉上有大量的血跡和刀傷,已經死亡多時。
費云嚇得急忙跑到院外用手機撥打110報警。
1月24日6時20分,北京市通州公安分局刑偵支隊接到報案:通州區胡各莊七級村通海家具廠內的家屬房中,發生一起特大殺人案。廠長費云的妻子秦琴(浙江省寧海縣越溪鄉人)及兩歲的兒子小輝,被人殺死在家中。
案情就是命令!分局、刑偵支隊領導帶領重案隊、法醫、技術人員和宋莊責任區刑警隊偵查員,會同市局刑偵總隊現場勘查大隊、法醫中心及胡各莊派出所民警火速趕到現場,對現場進行勘查、訪問。
通海家具廠位于七級村村南工業大院路西,院門朝東,院內有北房11間,西廂房8間,東廂房兩間。兇殺案發生在西廂房最北面的房中,室內西南角擺放著一張雙人床,床北側有一個三開門的大衣柜,床東側靠南墻是一張寫字臺。床頭及靠寫字臺的墻上有大量噴濺的血跡。
死者秦琴,34歲,上穿藍棉襖,下穿牛仔褲,頭西腳東仰臥在雙人床東側的地面上,小輝頭南腳北仰臥在雙人床的里側。
現場門窗完好,寫字臺的抽屜被翻動,在院中央距大門10米遠處有一臺被摔壞的錄像機,東廂房墻根有一把帶血的黑把江龍牌斬骨刀,院門上有血跡。
兩死者頭、面部及四肢有銳器傷,秦琴的下頜骨被砍裂,左手有抵抗傷,右手拇指幾乎被砍掉,僅存表皮相連。寫字臺上放有棉花和襯衣,床上有針線和剪子。顯然,秦琴是在做針線活時,突然遭遇暴力而被殺害。小輝的左手被砍掉,僅表皮相連。均系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法醫根據死者尸溫、尸斑及胃內溶物判斷:死者死亡時間在飯后兩小時。
技術員在寫字臺中間抽屜內的練習本封面上提取到數枚血指紋,在大衣柜門上提取一枚血指紋。其中在練習本上提取的一枚血指紋為箕型紋,是左手環指所留,紋線清晰,特點穩定,有比對條件。在窗簾的兩側發現有血跡。經過檢驗,窗簾上的血跡與兩名死者血型不符。偵查員研究后,懷疑是犯罪嫌疑人所留,分析其手上可能有傷,在拉窗簾時將血跡留在了窗簾的兩側。
經反復勘查現場和模擬實驗,確定發案時間為1月23日(除夕夜)19時左右。
偵查員在訪問中,驚魂未定的報案人費云講:“昨天(23日)下午5時左右,我到老鄉施方城家玩牌,半個小時后,蕭北(25歲,浙江人)找我借錢,我打電話叫妻子秦琴給蕭拿錢,我一直沒有離開牌桌。因為是大年夜,我們玩了一夜牌,今天早上5點40分我回家睡覺。發現妻子、兒子被人殺死。我嚇壞了,急忙打110電話報警。”
經過費云清點,家中存放的900多元現金不翼而飛,家里的影碟機被人扔到院里摔壞。其他物品沒有損失。
胡各莊鎮七級村村民郭延茂反映:“23日下午5時55分,我在村南口的十字路口碰到秦琴,我買床墊,差460元,秦琴替我墊上了,好人啊!誰知只過了一個除夕夜,這人就沒了!
在研究案情時,陳隊長認為:“床頭靠寫字臺的墻上有大量噴濺的血跡,床上放有針線和剪子,寫字臺上有襯衫,說明在案發時,死者秦琴正在做針線活,突然遭遇暴力被人殺死。根據現場勘查和訪問情況,一人作案的可能性較大,案件的性質應是圖財殺人或報復殺人。應以通海家具廠為中心,對廠內人員進行排查;對案發前與死者有過接觸的人員及費云一家的關系人進行訪問;對周邊村民及企業進行調查訪問;對摸出的嫌疑人進行指紋比對。”
分局孫副分局長和刑偵支隊付支隊長同意了陳隊長的意見,調查摸底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著。
通海家具廠共有員工21名,先后有4人辭掉工作離去。有15人于1月16日至19日返回原籍過春節,只有費云夫婦二人在廠內留守看廠。
在調查中發現廠內員工雷禮,在2000年12月因費云拖欠其工資2601元,與費云發生過口角,于1月16日離廠,返回原籍過春節。但是在通過與雷的原籍江蘇省徐州市桐山縣公安局聯系時,得知雷于24日上午才返回家中,中間間隔了8天時間,其情可疑。
再進行深入了解時得知,案發當晚有三列車次火車在23日20時30分以后從北京發車至徐州或途經徐州。雷有作案時間和作案動機,遂將雷禮列為重大嫌疑人,派偵查員前往雷的原籍江蘇省徐州市桐山縣泰山鄉下和村找雷調查、核對指紋。
但是,在找雷禮談話時,雷禮講:“16日離廠后,到大興縣的老鄉那里探望,直到23日老鄉放假,我倆一起乘火車回到原籍。”
經找這名老鄉訪問,所談情況與雷所講的情況一致,經指紋比對,雷的指紋與現場指紋不符,故排除了嫌疑。
經對為通海家具廠拉貨的9人進行談話,比對指紋,都予以否認。
偵查員找到當天晚上與費云及死者接觸的人員,進行調查和比對指紋,都被一一排除。
對七級村的8個企業、93名員工進行訪問和比對指紋,亦全部排除其作案可能。對七級村的重點人口進行談話和比對指紋,也全部排除其作案可能。
為了擴大線索,陳隊長帶領偵查員根據技術人員提供的發案時間,和犯罪嫌疑人手上可能有傷的情況,對胡各莊鎮及相鄰的宋莊鎮、徐辛莊鎮的企業進行調查,總計排查了400余人。
同時對現場提取的兇器江龍牌斬骨刀進行調查,查明此刀是浙江省永康縣文樓廚具廠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往河北省玉田縣和石家莊市。在通州區很少有代銷網點,說明此刀是犯罪嫌疑人隨身所帶之物。
經到市局刑偵總隊刑技處的指紋庫比對現場血指紋,仍未發現可疑人。
一時間,此案陷入了僵局之中。
2月1日,偵查員在胡各莊鎮古城村木器廠進行排查時,發現一名男青年來到木器廠,在廠內溜達,像是找人的樣子。偵查員張海印見其左手虎口處有傷,覺得十分可疑,就將其叫住,進行盤查。
該人叫康奇江(男),21歲,是云南省威信縣羅布鄉簸火村人,自稱到廠里看朋友,張海印當即叫康捺印了十指指紋。當問其手上的傷時,康稱是騎車摔的。當支隊的許副支隊長對提取的400余人的十指指紋與現場提取的血指紋逐一比對時,發現康奇江的左手環指指紋與現場提取的左手環指血指紋相同,其余人員的指紋均予以否定。
為了慎重,2月4日,許副支隊長將康的十指指紋與現場提取的左手環指血指紋送到市局刑偵總隊刑技處進行核對,從紋型、紋線流向和對應部位的細節特征均相同,遂認定同一。
根據這一情況,專案組當即組織偵查員開展對康奇江的追捕工作。
到康的古城村暫住地抓捕時,發現康已外逃。
偵查員通過對康暫住地內租住的外地打工人員進行調查訪問,了解到康的父親在順義區北小營鄉家具廠內打工,1月31日康已前往順義北小營家具廠找其父。但是當偵查員前往北小營家具廠抓捕時,再次撲空,康已離開此地外逃。
陳隊長與付支隊長研究后,在對順義北小營鄉家具廠康父的住處進行布控的同時,對康在京的關系人也進行調查布控。并派偵查員郗國、張海印、王東海前往康的原籍云南省威信縣進行追捕。
赴云南的郗國等偵查員趕到康的原籍后,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查明康躲藏在威信縣扎西鎮玉京山村上坎莊的親戚黃某家中。于是對黃家進行蹲守監控,于6日17時左右,偵查員將康抓獲。
經審訊,康奇江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他交代:
我是1998年從原籍來到北京打工的。今年春節就沒打算回家過年。因為身上沒錢,就想搶點錢過年。我先在胡各莊的農貿市場花10元錢買了一把黑把不銹鋼斬骨刀。我知道胡各莊的一個村子有幾個工廠,過春節工人都回家過年去了,只有老板等幾個人看廠子。
1月23日晚7時許,我吃完晚飯后,將斬骨刀別在后腰處,坐938小公共汽車向東,在一個村口處下車,進村路左側有個家具廠。到廠子前一看,里面有很多人,就沒敢進,繼續往前走,又看到一個家具廠。廠大門是對開的大鐵門。我用手一推,左側的門就開了。院子里有一間房子亮著燈,院里有一條狗,不知為什么,這狗沒有叫。我就奔那亮燈的房子去了。
這時,從屋里出來一名三十多歲的女人,手里拿著一個蜂窩煤夾子,夾著一塊燒乏了的煤核。見到我,驚叫了一聲。我朝那女人的頭上砍了一刀,她用拿煤夾子的手擋了一下,刀砍在了她的手上。我把她推進屋里,并將她摁在床上,用刀朝頭上砍,砍了多少刀也記不清了。后來看到那女人不行了,才停手。怕那女人再叫,又朝那女人的嘴砍了一刀。
站起身來看到床里頭還睡著一個兩歲左右的小孩,身上蓋著被子。心想殺一個也是殺,殺倆也是殺,一不做,二不休,就用刀朝那孩子的頭上和身上一連砍了幾刀。那孩子連吭一聲都沒有,就在睡夢中被我殺死了。
將這母子倆殺死后,我就到處翻錢,從床邊寫字臺柜子下邊的抽屜里翻出900多元錢,出來時又順出一臺影碟機,到院子后,覺得這=機不好拿就扔在院子里啦。
借著燈光,我看到斬骨刀上有不少血,也就隨手扔院子里了。出了院子,在街上打車到了古城村的暫住處。將沾上血跡的毛線衣和襯衣扔在古城村木器廠廁所的糞坑中了,洗了洗,躺下睡覺,因精神處于極度的興奮中,實在睡不著,就叫醒同屋住的打工仔,一塊兒玩麻將,一直到天亮。
后來在古城村木器廠被公安局的民警摁了指紋,我害怕了,就買火車票回原籍了。
根據康的供詞,偵查員孟賀斌、賈慶國、王山水三人在古城村木器廠廁所的糞坑中,打撈出康扔掉的帶血的灰色毛線衣和白襯衣各一件。
至此,證據確鑿,康奇江被押進了分局的看守所。年底,被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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