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10時20分許,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造成6人溺亡,1名老師受傷。
7月24日,該校資源與土木工程學院一名學生告訴記者,發生意外的是其同院的礦物加工工程專業同學。該學生還表示,事發當天下午自己就知道了此事?!拔覀兝蠋煾嬖V我學校有其他專業實習的時候出了安全事故,我們當時還在猜測,之后就看到新聞報道了,我去問了同級的礦物加工工程專業學生,發現是真的。”
24日上午,紅星新聞記者致電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紀委,對方表示已就此次事故介入調查?!艾F在國家層面都有人在這,我們肯定都參與(調查)這事?!?/p>
▲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官方微信發布的選礦部照片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可能面臨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層面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涉事公司作為選礦廠的管理人,格柵板脫落造成他人損害,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需承擔侵權責任。涉事公司應向受害者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賠償費用。
在行政責任層面上,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需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屬于較大事故,涉事公司可能面臨100萬至500萬元罰款,主要負責人會被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在刑事責任層面上,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此次事故中,浮選槽區域格柵板脫落,可能是涉事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有效維護檢測所致,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涉事公司相關責任人員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良善還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學習,應保證學生安全。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據《安全生產法》第3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此次事故中,浮選槽區域格柵板脫落,涉事企業可能未對安全設備進行有效維護檢測,且造成多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可能涉嫌《刑法》第134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即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相關管理人員可能面臨相應刑罰。格柵板脫落系企業維護不當、設施老化或未設置必要警示標識等原因導致,企業在生產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且該行為與重大傷亡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企業相關責任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付建表示,學校在組織學生參觀企業生產場地時,應當安排相關的安全培訓與緊急情況的應急演練。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編輯郭宇 責編 鄧旆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