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氣體環境
爆炸性氣體環境是指在大氣條件下,氣體或蒸汽可燃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將傳至全部未燃燒混合物的環境。這種環境常見于存在可燃氣體、蒸汽或液體的場所,例如化工廠、加油站、天然氣處理設施等。
3 爆炸性氣體環境
3.1 一般規定
3.1.1 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
1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2 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當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3.1.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發生爆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存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2 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
3.1.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應減到最小程度。
2 工藝設計中應采取下列消除或減少可燃物質的釋放及積聚的措施:
1)工藝流程中宜采取較低的壓力和溫度,將可燃物質限制在密閉容器內;
2)工藝布置應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宜將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或爆炸危險區與非爆炸危險區分隔在各自的廠房或界區內;
3)在設備內可采用以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覆蓋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連鎖或發生事故時加入聚合反應阻聚劑等化學藥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形成或縮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滯留時間可采取下列措施:
1)工藝裝置宜采取露天或開敞式布置;
2)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3)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正壓室;
4)對區域內易形成和積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地點應設置自動測量儀器裝置,當氣體或蒸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時,應能可靠地發出信號或切斷電源。
4 在區域內應采取消除或控制設備線路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的措施。
素材來源:
易啟邦(工控一體化縱深服務生態平臺)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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