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江號稱孝義“黑三郎”,但在法律上他卻和父親斷絕了父子關系。
斷絕父子關系的操作有壞處,當然也有好處。
當宋江殺害閻婆惜后躲在家中,但因為他們已經斷絕了父子關系,所以宋太公對宋江的藏匿包庇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
“親親相隱”是指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間相互隱瞞犯罪事實,不應受法律制裁。
這一原則出自《論語》:“孔子曰:‘黨吾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儒家自來不主張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的辦法,而提倡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做法。親屬之間有互相隱瞞罪行的義務,封建法律禁止親屬互相告訐,違犯即構成干犯名義罪,懲罰輕重按親等。
如唐律規定告祖父母、父母者斬,期親徒二年,大功徒一年半,小功、緦麻徒一年。
揭發親屬罪行被認為是有違人倫的行為,不被傳統禮教所容,尤其嚴格制裁子孫告發長輩罪行的行為,因此歷代法律都規定子女不可狀告父母。
宋太公作為宋江的父親,屬于至親,至親間的容隱本身是合乎情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庇護的。但是同時至親犯罪,親屬也要負連帶責任。
在古代,家庭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國家統治未能在各個方面完全延伸到家庭內的每一個成員。
古代的法律視家庭為一個獨立的責任主體,并授予家長以一定程度的監管權,包括對子孫的教令權、懲戒權等。
與家長權相聯系,家長向國家承擔著比其他家庭成員更多的法律義務。家庭內部成員犯罪,法律不考慮具體的行為人是誰,而只是將家庭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罰。
如武松醉酒打昏當地機密,逃走他鄉一年有余,官府就常召武松哥哥武大到衙門聽候審理,李逵殺人官府也是叫李逵的哥哥李達披枷帶鎖代他受罰。
所以宋江殺人后,知縣便派人去宋家村捉拿宋江,宋太公則道:“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說他不從。因此老漢數年前,本縣官長處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漢戶內人數。”
可是宋江和宋太公在法律上已經脫離了父子關系,因此在法律上宋太公對宋江的犯罪行為不必承擔責任。
在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一方面保護了宋太公不受累于宋江,但同時也剝奪了他作為親屬替兒子容隱的權利。所以在法律層面上,宋太公包庇宋江應該受到懲處,因為宋江的藏匿不能適用“親親相隱”原則。
中國現代刑法對于親屬間相互包庇與普通包庇罪并未進行區別,并且還提倡“大義滅親”,這就常常出現倫理和法律之間的碰撞,如明星滿文軍揭發妻子涉毒一案,雖然滿文軍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提倡的,但卻遭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因此近些年法律專家主張部分恢復“親親相隱”制度的呼聲漸高,但是仍未得到立法部門呼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