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許昌中院審理的案件。
2024年7月的一天,16歲女孩小花從家里的衛生間出來時,絆在衛生間門口擋水石上摔倒,而后昏迷。
事發后,小花的家人連忙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小花送醫搶救,可悲劇的是,小花經醫院搶救約1小時后不幸死亡。
小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小花的死亡原因為摔倒、呼吸心跳驟停。
小花的家人想到小花的學校曾為小花購買過一份意外身故險,理賠金額為15萬元,便向保險公司報了險。
然而,保險公司對“意外”死亡提出質疑。其認為,僅憑死亡醫學證明尚不足以完全排除小花是突發疾病導致暈倒后猝死,要求家屬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意外死亡證明”。
小花的家人隨后又報了警。
警方調查后,并沒有要求尸檢,結合現有材料,認為不構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隨后,小花的家人又將警方調查的結果提供給保險公司,誰料保險公司認為這不能證明小花是意外死亡。
小花的家人認為保險公司就是想找個理由拒賠,與保險公司理論之際,將小花的遺體安葬。
結果保險公司此時又提出尸檢。小花的家人一氣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小花家人所提供的材料,已完成小花因意外傷害而身故的初步舉證責任。
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小花因自身疾病而死亡,也不能排除摔倒是小花的死亡原因。
綜上,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小孩家人15萬余元保險金。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訴。
保險公司認為小花更符合因病猝死的情形,另外訴前理賠程序中曾要求過小花的家人進行尸檢,以明確小花的死亡原因以及保險理賠標準,是小花的家人拒絕,才導致本案中就死亡原因產生爭議,即使死亡原因無法查明,也應由小花的家人承擔不利后果。
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依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最終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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