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
張碧晨發文稱
享有《年輪》永久演唱權
但今后將不再演唱該歌曲
沖上熱搜
7月25日,@張碧晨 工作室就《年輪》歌曲引發的輿論爭議作出回應,表示經查閱正式合約,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范圍內的永久演唱的權利,但出于尊重與自我選擇,張碧晨今后將不再演唱該歌曲。全文如下:
1.經查閱張碧晨女士原經紀代理方與制作方簽署的正式合約,我方藝人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范圍內的永久演唱的權利。
2.出于尊重與自我選擇,張碧晨女士今后將不再演唱該歌曲。
3.感恩過往,感恩所有為張碧晨女士演唱歌曲的詞曲作者,感謝你們對她的成就。
《年輪》原唱之爭的始末
《年輪》是電視劇《花千骨》的插曲,由汪蘇瀧作詞作曲,劇中出現的、也是最為人熟知的一版由張碧晨演唱。
張碧晨演唱的版本在2015年6月15日于QQ音樂平臺上線,半個月后,也就是2015年6月30日,汪蘇瀧演唱的版本也在QQ音樂平臺上線,這兩個版本的《年輪》都收錄于專輯《花千骨 電視劇原聲帶》中。
近日,在短視頻平臺擁有超過2200萬粉絲的網紅歌手“旺仔小喬”發表言論稱“張碧晨是《年輪》唯一原唱”,引起網友熱議。
雙方歌迷也因此吵得火熱。
從后續發展來看,汪蘇瀧方是主張汪蘇瀧和張碧晨為《年輪》的“雙原唱”,張碧晨方則主張張碧晨為《年輪》的“唯一原唱”。
在汪蘇瀧宣布收回《年輪》授權后,張碧晨工作室在微博聲明中附上自行整理的資料佐證張碧晨為《年輪》的“唯一原唱”。
但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場原唱之爭意義并不大,因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并沒有“原唱”這一法律概念,規定的是詞曲作者和表演者。
據記者了解,一首完整的歌曲會涉及詞曲作者、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多方權利。如果未參與歌曲創作,即便是“原唱”,在法律上也僅擁有表演者權等部分權利。
值得一提的是,表演者權屬于“鄰接權”,產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權卻屬于著作權人。而且,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換而言之,就算是“原唱”,在演唱歌曲時也是需要獲得詞曲作者授權并支付版權費的。
不過,“原唱”也是可以主張錄音制作者權的,即對自己演唱的歌曲的錄音版本的相關權利。去年,著名歌手趙傳就對電視劇《繁花》使用了他演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鳥》,卻并沒有人與他洽談歌曲的錄音使用權一事提出質疑。后來《繁花》出品方也第一時間與趙傳溝通協商。
廣東省流行音樂協會音樂版權委員會主任何東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理論上在尋求音樂使用許可授權時,需要同時獲得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授權。“錄音制作者的專有權的歸屬,一般歸屬于唱片公司或表演者,這要看當時他們是如何約定的?!?/p>
但不可否認的是,汪蘇瀧作為《年輪》的詞曲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包含“復制、發行、表演、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因此無論是自己演唱,還是授權他人演唱,汪蘇瀧都擁有相應的權利。
“版權之爭”意義為何?
如今《年輪》的原唱之爭由汪蘇瀧方收回歌曲授權而畫上句號,這也意味著,主張“唯一原唱”身份的張碧晨,今后在未得到汪蘇瀧方授權的情況下,將不能公開演唱《年輪》。
《年輪》的原唱之爭發酵不過短短三日,有網友也為此感到唏噓:去年,汪蘇瀧還曾在自己的演唱會上邀請張碧晨作為嘉賓合唱《年輪》,當時大家還覺得是兩位優秀歌手的“夢幻聯動”,沒想到如今竟然成了“絕唱”。
一首優秀的音樂作品值得被廣泛傳唱,而隨著版權意識的不斷提升,類似的版權之爭亦層出不窮。眾多“版權之爭”的背后,最關鍵的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對原創的保護。
針對短視頻及直播翻唱亂象,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也在本月發布了《短視頻翻唱標注指南》,旨在規范商業用途的翻唱行為,明確標注要求:涉及商業用途的翻唱需提前獲得原作者授權,改編原詞曲還需額外獲得改編權許可;翻唱作品必須完整標注原詞曲作者及原唱信息,錯誤標注或未標注將面臨下架、封號等處罰。
同時,《年輪》的原唱之爭也給音樂行業敲響警鐘:關于音樂作品創作、制作、發行等各個環節的權利歸屬,能否做出更清晰明了的界定以及更細致的規范細則?只有在清晰的版權框架下,類似的版權之爭才不會繼續涌現。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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