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氣象臺
2025年7月26日5時46分
繼續發布強對流天氣藍色預警
預計未來24小時,松原南部、長春、四平、吉林北部部分地方將出現小時雨強20-50毫米短時強降水,省應急廳、省氣象局聯合提醒注意做好預防工作。
吉林省氣象臺
2025年7月26日6時5分
繼續發布暴雨藍色預警
預計未來24小時,長春東部和南部、四平、吉林西部有大到暴雨,部分地方有大暴雨,省應急管理廳、省氣象局聯合提醒注意做好預防工作。
吉林省水利廳和吉林省氣象局
2025年7月26日6時55分
繼續聯合發布洪澇災害氣象風險藍色預警
預計未來24小時,長春東部和南部、四平、吉林西部有可能發生江河洪水、農田漬澇等洪澇災害。建議相關單位或部門密切監測降雨和洪澇災害發生發展情況,加強防范,適時啟動預案,確保人員安全。
吉林市一小區內車棚著火,法院判了!
近日,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及多名原告的因電動車失火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法官將情、理、法相融合,促成當事人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24年3月3日凌晨,位于吉林市昌邑區某小區內的一車棚著火,車棚旁15平彩鋼房及車棚內自行車、電瓶車,人力三輪車全部被火災燒毀。該車棚東南側毗鄰的部分百姓生活儲存倉庫房頂部分有過火及煙熏痕跡。過火面積約為26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
經吉林市昌邑區消防救援大隊認定,起火原因為車棚內某個電瓶車蓄電池故障引發火災。受損車主20余人要求全額賠償損失,但大家分歧較大,且查不清事實及被告主體,因此,車主們聯合訴至昌邑法院。
昌邑法院立案后,承辦法官迅速梳理案情,發現各原告訴請的被告多有差別,且多達7名被告,有三家公司遠在無錫、浙江、天津。開庭前,承辦法官聯系到引發車棚著火電瓶車的車主,得知車主為“外賣小哥”,電瓶是其在某租賃站租賃得來。為了進一步細致調查鎖定責任主體,承辦法官組織各被告一起去到吉林市昌邑區消防救援大隊了解情況,調取火災現場視頻,并聯系社區對火災現場進行了查勘。
開庭后,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責任比例和賠償金額,但雙方意見始終差距較大,調解幾乎陷入僵局。考慮到判決不利于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且高昂的評估鑒定費也會加重當事人的負擔,承辦法官協調各方多次開展調解工作,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通過法官對案件事實損害責任的認定分析和雙方當事人的利弊權衡,各方最終達成一致,由車棚管理者、電瓶廠家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責任,賠付受損車主經濟損失,當事人當庭簽署了調解協議。
吉林普法解讀:
電動車引發火災,電動車的車主、生產商、銷售商、物業公司都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在實際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來判斷責任的分擔。
如果是電動車本身存在缺陷或者質量問題導致起火,生產商、銷售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二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20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小區的物業(即本案車棚管理者)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比如沒有及時勸阻違規停放、充電的車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物業也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消防法》第十八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 源 丨綜合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中聯南京辦公室
原標題丨車棚失火引糾紛 昌邑法院調解止“心火”
吉林交警通報2起惡意別車事件!
近日,吉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吉林支隊接連查處兩起高速公路惡意別車案件。涉事駕駛員或因瑣事斗氣,或因一時沖動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均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構成威脅。交警部門依法處罰的同時,也通過案例警示廣大駕駛員:高速公路不是“斗氣場”,守法行車才能護平安。
案情回顧:兩起別車案均涉危險駕駛,依法處罰顯警示
案例一:三項違法合并處罰,認錯致歉獲諒解
此前,巡邏三大隊民警在吉黑高速吉林南站口接到一名駕駛人報警:自己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遭另一車輛惡意別車,對方不僅在無超車條件下強行超車,還故意在其前方急剎、短暫停車,險些引發事故。報警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清晰記錄了全過程。
經查,涉事駕駛人因瑣事情緒激動,連續實施三項交通違法:一是在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強行超車;二是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內短暫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三是超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民警依法對其合并處罰:三項違法各罰款200元,駕駛證累計記14分(不按規定超車記3分、違法停車記9分、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記2分)。事后,涉事駕駛人誠懇道歉并取得對方諒解。
案例二:19歲司機反復變道晃車,嚴教育明危害促警醒
近日,高速公路吉林支隊再次接到報警:沈吉高速一名駕駛員被前方車輛反復變道“晃車”,導致無法正常超車,疑似遭遇惡意別車。指揮調度大隊迅速調取沿途監控,鎖定嫌疑車輛及駕駛人周某。
19歲的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經查,周某駕車時因被超車情緒急躁,在前方反復變道、刻意阻礙后方車輛超車。考慮到周某年齡較小,且未造成實際事故,在取得報案方諒解后,民警對其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詳細講解了高速反復變道的危害性——此類行為易導致后車急剎、追尾,甚至引發多車連環事故,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不按規定變道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周某深刻認識到錯誤,承諾今后絕不再犯。
普法警示:斗氣駕駛藏風險,文明行車是底線
高速交警借兩起案件提醒廣大駕駛人:情緒管理是駕車必修課,高速公路車速快、車流密,切勿因瑣事斗氣開“情緒車”,任何沖動行為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事故。尤其是年輕駕駛員,更需強化安全意識,深刻認識到每一次違法駕駛都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
若遇危險駕駛行為,務必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記錄時間、地點、車牌及視頻證據,及時撥打9612122報警,交警將第一時間核查處置。
執法考量:寬嚴相濟顯溫度,引導敬畏守安全
兩起案件的處理均體現了法律的謙抑性與執法的寬嚴相濟。從調查情況看,涉事行為雖具有危險性,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且駕駛人在事后主動認識錯誤、積極致歉(或獲得對方諒解),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因此,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交通違法行為對其處罰——這既不是對違法的“縱容”,也不是執法的“寬松”,而是在法律框架內,根據行為的情節、后果及當事人態度作出的合理裁量。
法律的最終目的不僅是懲戒,更在于通過明確的規則和適度的處罰,引導每一位交通參與者敬畏法律、遵守規則,從源頭減少危險駕駛行為。交警部門將持續加大對高速公路危險駕駛行為的查處力度,既依法懲戒違法,也注重教育引導,共同守護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來源 | 中國吉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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