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男子,離婚5年后突然發現,兒子和自己越不越不像,偷偷做了親子鑒定,發現自己養了12年的兒子,居然跟自己一點血緣關系都沒有!(來源:裁判文書網)
咱們先把這事兒的來龍去脈說清楚。這位男子叫阿文,2004年就跟前妻阿娟結了婚,2013年倆人生了一個兒子。2020年因為感情不和離了婚,兒子判給前妻,阿文每個月按時給撫養費。本來吧,雖說離了婚,但好歹有個兒子念想,結果2025年這年,阿文越看12歲的兒子越不對勁——怎么跟自己一點都不像呢?
就因為這股子疑心,阿文偷偷揪了幾根兒子的頭發,花1600塊錢做了個親子鑒定。拿到結果那天,阿文直接崩潰了——鑒定報告明明白白寫著:排除親生父子關系!合著自己掏心掏肺養了12年的娃,根本不是自己的種!
阿文找前妻阿娟對質,可人家壓根不認,說他那鑒定是單方面做的,不算數,還死活不肯再做一次鑒定。被逼急了的阿文只能告上法庭,要求前妻返還12年花的20萬撫養費,再賠5萬精神損失費。這事兒到了法院,判決結果卻讓好多人都沒想到!
那么,法院如何判決呢?
前妻死活不做親子鑒定,法院為啥直接認了男方的結果?
這案子里最關鍵的一個點就是:阿娟不認可阿文的鑒定報告,又死活不肯配合法院做親子鑒定,那法院為什么就認定“不是親生”呢?
這里有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法律規定:對方拿不出反證,又拒絕做親子鑒定,就等于默認了! 最高院關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釋第39條寫得很清楚:“父或者母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已經提供了必要證據,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認定否認一方的主張成立。”
回到這案子里,阿文已經拿出了親子鑒定報告作為初步證據,阿娟說報告不算數,但拿不出任何證據反駁(比如阿文那段時間不在家的證明之類),還拒絕法院組織的鑒定。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阿文和孩子沒有親子關系。
法律為何如此規定呢?其實就是防止有人故意躲著不配合,讓真相永遠埋著。你想啊,如果一方明知道不是親生,就靠著“不鑒定”耍賴,那受委屈的一方豈不是永遠討不回公道?所以這規定看著有點“霸道”,其實是在保護真正的受害者。
不過這里有個誤區得提醒大家:偷偷做的親子鑒定能當證據嗎? 很多人覺得偷偷取樣不合法,其實不是!只要取樣過程沒侵犯別人隱私(比如揪幾根頭發、撿個用過的水杯,這些都沒問題),鑒定機構有資質,那這份報告就能作為證據。像阿文這樣,自己花錢做的鑒定,最后就被法院采納了,這錢沒白花!
養了12年的“兒子”,花的錢能全要回來嗎?
阿文一開始主張要回20萬撫養費,法院最后判了16萬8,這差額是咋來的?
法院算這筆賬的時候,分了兩個階段:離婚前和離婚后。離婚后的撫養費有轉賬記錄,雙方都沒有爭議,算出來是10萬2千多。麻煩的是離婚前的部分——2013年到2021年,這8年多的錢如何算?
阿娟在法庭上耍了個心眼,說阿文給的錢不光是兒子的,還有女兒上大學的費用(看來倆人還有個女兒)。這時候法院就得“刨去”女兒的部分,只算兒子的。因為沒有具體的轉賬記錄,法院只能按“行業平均工資”來推算。
這里用了個關鍵標準:按阿文的收入比例算!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撫養費一般是月收入的20%-30%。阿文是農業戶口,沒固定工作,法院就參照了黑龍江省農、林、牧、漁行業的平均工資,按25%的比例推算,算出這8年多花了6萬5千多。兩部分加起來,總共16萬8。
這就給大家提了個醒:養孩子的錢,一定要留好證據! 平時給現金的,最好讓對方打個收條;轉賬的,備注里寫上“撫養費”;買東西的發票、給孩子交學費的憑證,都得留著。不然真到了要算賬的時候,拿不出證據,可能就像阿文這樣,明明花了20萬,卻只能要回16萬多。
還有人問:結婚期間花的“生活費”能要回來嗎? 比如一家人吃飯、租房的錢,這些法院一般不支持返還,因為就算沒有這個孩子,夫妻之間也得共同生活。但像單獨給孩子報興趣班、買保險、治病的錢,這些明確是為“孩子”花的,就能算到撫養費里。
精神損失費只判了3萬,是不是太少了?
阿文一開始要5萬精神損失費,法院最后判了3萬。很多人覺得這太少了——養了12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這精神打擊多大啊!
法院判精神損失費,主要看三個方面:對方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傷害大小、當地的經濟水平。阿娟明知孩子不是阿文的,卻瞞著不說,這過錯肯定跑不了;阿文養了12年,感情投入這么深,得知真相后崩潰、自我懷疑,這傷害也是實實在在的;再考慮到黑龍江當地的經濟水平,3萬塊錢其實不算低了。
說到底,這案子最讓人唏噓的是那句老話:結婚要擦亮眼睛,過日子要守住底線。阿娟以為能瞞一輩子,結果還是露了餡;阿文掏心掏肺付出,最后落得個人財兩空。這提醒我們:感情里可以包容,但不能糊涂;可以付出,但不能被欺騙。
最后問問大家:如果你是阿文,拿到鑒定報告那一刻會怎么做?你覺得3萬精神損失費夠不夠?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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