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悲痛之余,想到學校曾為女孩買過一份15萬元的意外保險,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可誰能想到,這竟成了一場令人寒心的拉鋸戰。
家屬本以為有了這份保險,好歹能在這悲痛時刻得到一些慰藉,也算是對女孩的一點告慰。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女孩可能是突發疾病導致暈倒后猝死為由,拒絕理賠。這無疑是在女孩家屬本就鮮血淋漓的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
家屬多次與保險公司理論,拿出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死亡原因為“摔倒、呼吸心跳驟停”。還提供了警方的接處警登記表和120接警記錄等,試圖證明這就是一場意外。可保險公司卻像鐵了心一樣,對這些證據視而不見,堅持要求家屬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更能證明是意外死亡的材料。
警方經過調查,結合現有材料,認為不構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家屬滿心以為這下保險公司該無話可說了,可沒想到,保險公司居然又提出了尸檢的要求。而此時,按照當地的習俗,女孩已經下葬,根本無法進行尸檢。保險公司這種出爾反爾、步步緊逼的做法,讓家屬徹底憤怒了。
無奈之下,家屬只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保險公司還在振振有詞,聲稱120接警記錄里有“暈倒失語”的記載,急救病歷中寫著“猝死”,村委會證明中也有“因病死亡”的表述,以此來證明女孩不是意外死亡。但家屬也據理力爭,指出學校提供的體檢報告顯示女孩此前身體并無疾病,而且摔倒是實實在在發生的事情。
幸運的是,法律是公正的。一審法院認為,家屬提供的各項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女孩是因摔倒導致死亡,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而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女孩是因自身疾病死亡。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家屬15萬余元保險金。
然而,保險公司卻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期間,保險公司依然堅持己見,強調年輕人摔倒一般不會致命,女孩的情況更符合因病猝死的情形。但二審法院經過嚴謹的審理,認為保險公司的主張缺乏有效證據,猝死也并不等同于疾病死亡,不能僅僅因為表面特征就認定女孩是因病死亡。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這場持續了許久的糾紛,終于以家屬的勝訴告終。15萬元的賠償款,或許無法挽回女孩鮮活的生命,卻讓人們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也給那些試圖逃避責任的保險公司敲響了警鐘。在面對生命的消逝時,誠信和擔當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用各種理由和手段去逃避應盡的義務。希望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每一份保險都能真正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保障,而不是引發痛苦和糾紛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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