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00萬罰單被撤銷看屢屢罰款過當現象
在法治社會的治理體系中,罰款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手段,本應是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有力工具。然而,現實中屢屢出現的罰款過當現象,卻讓這一工具偏離了正軌。某食用菌公司無證經營被罰近500萬,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處罰決定這一事件,便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案例,它深刻地揭示了罰款過當問題的嚴重性與不合理性。
從這起案件來看,某食用菌公司未取得相關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確實違反了相應法規,理應受到處罰。但某縣農業農村局作出的近500萬罰款決定,卻明顯“罰”逾其“過”。該公司成立已超二十年,是注冊資本僅200萬元的小微農產品公司,如此高額罰款遠超其承受能力,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無法持續經營,員工失業,不僅難以實現行政處罰的懲戒與教育目的,還會對小微企業的生存發展造成毀滅性打擊。
這并非個例,近年來,過當罰款已成為一種不良風氣,吞噬著經商人員的付出,造成商戶對這種過當罰款行為的不滿和怨氣。部分執法部門在實施罰款時,全然不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一味追求罰款金額,出現“小過重罰”“同案不同罰”等亂象。比如個體經營戶曾某因銷售一瓶78元過期葡萄酒被罰款5萬元 ,獲利與罰款數額相差過于懸殊,很容易讓人從樸素的情理出發,產生“過罰失當”之感。這些行為不僅違背了執法的初衷,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而且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也讓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罰款過當現象背后,有著復雜的成因。一方面,部分執法人員存在機械執法、教條主義的問題,只是生硬地套用法律條文,而不懂得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某些地方存在“罰款財政”的錯誤理念,當地方財政吃緊,賣地收入下降、稅收收入下滑時,罰沒收入便成了彌補財政不足的“創收工具”。一些基層執法者任性妄為,甚至出現向企業攤派罰款任務的情況,將罰款預設為任務,本質上就是對法律精神的公然違背和蔑視。
罰款的目的應當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引導當事人守法,而非單純為了罰款而罰款,更不能淪為執法部門的“斂財手段”。執法部門應秉持公平公正、過罰相當的原則,在作出罰款決定時,全面、綜合地考量違法行為的各種因素,合理確定罰款數額。同時,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與監督,提升其執法素養和法治意識,杜絕機械執法、隨意執法的現象。
從根本上來說,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罰款的設定和實施標準,細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規則,讓罰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要優化地方財政收支結構,擺脫對罰沒收入的不合理依賴,從源頭上遏制罰款過當現象的發生。
某食用菌公司被罰案是一記警鐘,提醒著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罰款過當問題。只有讓罰款回歸理性與公正,才能真正實現法律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社會秩序的價值,營造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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