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重慶市綦江區的秦某駕駛轎車來到一處丁字路口。見沒有禁行標志,便按通常的交通規則和駕駛習慣,右轉進入了一條小路。
可就在右轉行駛30米后,秦某突然發現,道路左側出現了“禁止駛入”的交通標志。原來,右轉后的道路是一條單行道,秦某不知不覺已經逆行了。
十幾天后,綦江交巡警支隊認定,秦某實施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罰款200元,記3分。
右轉之前沒說不能轉,右轉后說自己逆行,秦某自然不能心服,于是提起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綦江區公安局認為,該交通標志的設置并沒有違反相關的國家標準,秦某也確實違反了規定,仍維持處罰決定。秦某還是不服,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那么,法院會如何處理呢?行政機關管理措施合法但不合理,相關的后果能否讓老百姓買單?
說案例、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人民日報政文部、人民網推出“說法”特別策劃,本期“說法”關注一起讓當事人不服氣的交通違章。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人民網
編輯: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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