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河南交通廣播記者 李鵬
交通隔離護欄,作為城市交通安全的守護神,在維護道路通行秩序、保障群眾出行安全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人為了個人利益,貪圖一時方便,竟然私自拆除交通護欄。他們或許并未意識到,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案例曝光
7月24日上午,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設施大隊民警在日常巡邏時發現天中山大道與置地大道交叉口北側路西一處交通隔離護欄被強行拆除,形成較大缺口,嚴重影響了道路設施的完整性,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民警經走訪調查得知,拆除交通隔離護欄系附近一家商業區的餐飲店,該店負責人文某為方便店里裝修卸貨便臨時起意,安排施工人員將交通隔離護欄拆除后隱匿在施工場地,致使該段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7月24日下午,民警依法將文某傳喚至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將交通隔離護欄恢復原狀,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對文某處以190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駐馬店市交警支隊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交通設施對維護交通秩序和保護交通安全參與者起著重要作用,任何破壞交通設施的違法行為均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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