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wù)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最近對這個問題的感受頗深。
一個涉套路貸、詐騙罪案件二審階段辯護。一審判決認定涉案APP在借款過程中,沒有告知借款人要收取砍頭息的情況,借款人對于實際到手多少金額并不清楚,以此認定涉案人員存在欺騙行為,認定借款人基于認識錯誤點擊確認借款,從而認定涉案人員構(gòu)成詐騙罪。
我們在二審階段第一次會見當事人時,因為還沒有看到具體的案卷材料,所以要和當事人核實一些核心的案件事實。
我問當事人APP具體的放款流程是什么?
當事人說借款人填寫個人信息后,會進入到借款頁面,借款頁面大概有五行內(nèi)容,告知借款人借款金額是多少、到手金額是多少、借款期限。
我跟當事人確認,借款頁面是否縮小了字體、是否需要點擊才能跳轉(zhuǎn)進入頁面,才能查看具體借款內(nèi)容,當事人均予以否認,并指出借款告知頁面并不復(fù)雜,只有五行內(nèi)容,寫得清清楚楚,借款人清楚地知道要收取砍頭息。
此時,就出現(xiàn)了第一個矛盾問題。
我問當事人,為什么一審判決引述你的供述與辯解,提出你在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中,認可涉案APP并沒有告知借款人實際的借款事實。
當事人說這句話不是他說的。
我問當事人能否確認訊問筆錄里面有沒有這句話。
當事人說不確定,他沒仔細看筆錄。
話到這里,問題就很清楚了。
針對刑事案件,我一貫會跟當事人說一句話:在做訊問筆錄時,不能違背事實去編造,但是當事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你個人能夠左右的,首先就是做好訊問筆錄。如果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你自己都沒有提出;對自己不利的又不符合客觀事實的筆錄內(nèi)容,你自己又沒有予以糾正,案件一步步走下去,其他人也就很難幫助你了。
針對會見時和當事人溝通了解的情況,我們拿到案卷材料后首先查閱了一審?fù)徆P錄,當事人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涉案APP已經(jīng)告知借款人要收取砍頭息的事實。
庭審筆錄在金律師看來是這個案件辯護的兜底事實。換言之,如果當事人在一審?fù)徶校紱]能明確的說清楚涉案APP的具體借款流程,那后面再提出這樣的事實,在沒有實物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就很難被采納了。
一審?fù)徶?,針對當事人的上述無罪辯解,公訴人的應(yīng)對是訊問當事人,核實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所做的筆錄是否屬實,當事人回答屬實。
這里,我們先說明一個辦案機關(guān)常見的案件審理思路。
如果當事人庭前供述與當庭陳述不一致,辦案機關(guān)會通過以下兩點進行調(diào)查和確認:
其一,有實物證據(jù)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直接采信實物證據(jù),言詞證據(jù)作為佐證。比如這個案件如果有涉案APP具體借款流程的實物證據(jù),一般以實物證據(jù)來確認借款事實。
其二,在沒有實物證據(jù)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辦案機關(guān)會傾向于認可當事人作出的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換言之,辦案機關(guān)會認為,基于個人的價值取向,當事人已經(jīng)認可的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是真實可信的,后續(xù)作出的對自己有利的辯解與前述筆錄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
這個案件就符合這樣的情況,我們進一步查閱當事人的訊問筆錄,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中,認可涉案APP沒有告知借款人要收取砍頭息的事實。此時,當事人前后陳述存在矛盾。
辦案機關(guān)在采信當事人庭前筆錄作為定案根據(jù)的基礎(chǔ)上,向當事人核實了以下幾個問題:其一,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所做的筆錄是否屬實?筆錄是否核實?筆錄是否是其本人簽字、捺???其二,偵查機關(guān)提訊過程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以我們之前辦理的一起案件舉例,當事人認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筆錄的真實性,認可偵查機關(guān)不存在刑訊逼供,此時法院就會指出,當事人作為成年人,應(yīng)當認真核實訊問筆錄,當事人本人在筆錄上的簽字、捺印,證明其本人認可筆錄的真實性,對其當庭辯解不予認可。
此時,當事人再主張筆錄內(nèi)容并非其本人的真實意思、沒有核實筆錄、沒有逐頁查看,即使客觀上確實存在這樣的事實,也很難改變法院的認定結(jié)果了。
所以,這里要總結(jié)的是:每個當事人被拘留后,必須做到對自己負責(zé),針對對自己不利的同時又不屬實的事實,不能胡亂去認;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要主動提出,訊問筆錄要逐頁、逐行、逐字核對,不屬實的筆錄內(nèi)容要進行修改,對于偵查機關(guān)提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可以在檢察機關(guān)提訊時指出。
同時特別強調(diào)檢察機關(guān)提訊的重要性,同一事實如果當事人在面對偵查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所作的筆錄是一致的,基本可以確定法院會認可筆錄中的事實。
金律師今天用這個案件舉例,重點說明刑事案件訊問筆錄的重要性,當事人應(yīng)依法、及時、有效的做好訊問筆錄。
其次,對辯護律師提出的要求。辯護律師在會見當事人,尤其是偵查階段第一次會見當事人時,不能只單方面向當事人核實案件事實,單方面向辦案機關(guān)提出辯護意見。辯護律師一方面要通過當事人了解、核實案件情況,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讓當事人了解如何應(yīng)對訊問、應(yīng)對刑事訴訟程序,如何依法客觀真實的做好訊問筆錄,有效的提出個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確保當事人筆錄能夠真實的反映案件客觀情況,這些事情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都應(yīng)當做好的事情,不應(yīng)放在二審階段再去解決。
(以上內(nèi)容是廣強律師事務(wù)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金翰明律師對涉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歸納和總結(jié),以期對該類案件的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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