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職務犯罪辯護律師、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核心內容提示:
· 幫信罪、電信網絡詐騙罪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包括:《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年11月1日,以下簡稱《解釋》)、《關于深人推進"斷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高檢四廳〔2020〕12 號,2020年12月21日,以下簡稱《2020年版會議紀要》)、《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法發〔2021〕22號,2021年6月17日,以下簡稱《意見(二)》,《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年3月23日,以下簡稱《2022版會議紀要》)。具體內容請查閱法規原文。
· 2022版本《會議紀要》主要涉及罪名、犯罪行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287條之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犯罪;
· 幫信罪的“明知”認定標準更為嚴格、科學;
· 對幫信罪的入罪標準提出了新的解釋(“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30萬+3000元、“支付結算”提出界定);
· 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犯罪提出了新的證明標準;
· 提出了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標準;
· 2022版《會議紀要》對一些案件有顛覆性影響。
正文:
2022年3月23日“兩高一部”制訂了一個《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2版會議紀要》),由于多種原因近期才在網絡公布內容。新的會議紀要對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的認定和判罰提出了新的標準,對一些在訴未辦結案件有重要影響。
以下就主要方面作出分析,不周之處敬請指正。
一、審慎認定幫信罪的“明知”
幫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新的罪名:《刑法》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信罪犯罪構成包括:明知犯罪犯罪行為+提供幫助+情節嚴重。
若缺乏這種明知,構成要件不完整,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2022版會議紀要》新提出以下兩點:
1. 審慎認定“明知”,避免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比如,出售銀行卡、電話卡本身是違法的。但是僅憑這個違法行為本身,不足以認定主觀明知。
2. 認定“明知”審查要點:(1) 跨省或多人結伙批量辦理、收購、販賣“兩卡”;(2)收到相關單位部門通知后,繼續出租、出售;(3)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凍結后,繼續出租、出售;(4)被查封后,解封后繼續提供給他人使用;(5)頻繁使用技術手段逃避監管;(6)事先串通設計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7)受過處罰或者信用懲戒、訓誡談話后不收手。
以上和2019年《解釋》第11條結合,構成幫信罪認定“明知”的標準。
有人認為:(幫信罪認定時)一般要求證據能夠證實行為人認識到他人可能實施犯罪即可,并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他人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這種標準比較寬泛。
《2022版會議紀要》在“明知”的認定上是法律的重大進步和完善。這個進步反應了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成果。比如我們查到虎檢訴刑不訴〔2019〕26號《不起訴決定書》中,檢察院就認為,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蘇州市公安局蘇州高新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對于明知不應解釋為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而應當限制為相對具體的認知,認定被不起訴人余某某主觀明知他人購買QQ的目的將用于信息網絡詐騙犯罪的證據不充分。綜上,認定不起訴人余某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證據不足。
類似汽車經銷商銷售汽車,也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于犯罪活動的可能性。但是,若經銷行無明知上游犯罪的前提,則無罪。
我在以前也談到過。參見張永華:
《北京刑事律師:“凍卡”是否推定數字虛擬貨幣幫信罪案的主觀明知》
《刑事律師談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無罪辯護的幾個難點問題》
二、對幫信罪入罪情形有新規定,刑事律師對一些行為人可作無罪辯護
《2022版會議紀要》對幫信罪入罪標準有更嚴格的標準。這個新的規定對一些行為人來說是福音。具體體現在以下3點,也非常重要:
第一,《解釋》第12條規定,“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可以認定犯罪。對此,《2022版會議紀要》規定,這里意思應理解為分別為3個以上行為人或團伙組織提供幫助,且被幫助的行為人或團伙組織實施的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
為同一對象提供3次以上幫助的,不宜理解為“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也就是說,對象必須確實是3個以上,而且被幫助的對象必須均構成犯罪。
相比之下,這個標準更加嚴格。若使用這個嚴格標準,一些行為人無罪。
第二,《2020年會議紀要》第5條規定, 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30萬元的,達到入罪標準。
新的《2022版會議紀要》提出新的30萬+3000元的標準,也就是加上必須至少有3000元是“經查證系涉詐騙資金”,能夠說明來源的合法金額應扣除。
同樣,若使用這個嚴格標準,也有一些行為人出罪。
第三,只提供銀行卡,未實施代為轉賬、套現、取現、刷臉等行為的,無罪。
2019年《解釋》第12條規定“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2022版會議紀要》規定,未實施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或者未實施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不宜認定為《解釋》第12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支付結算”行為。
比如有的案件中,行為人為賭博網站提供套現結算,參與到網絡賭博活動的貨幣給付和資金清算。這是支付結算。
但是有的案件中,行為人就是提供了銀行卡,或者公司賬戶,除此以外并未提供其它幫助。
如果不符合新的條件,則無罪。
三、提出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詐騙罪的界限
幫信罪是一個較輕的罪名,3年以下。有些案件實際被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該罪名可能判3-7年。詐騙罪則更重,最高無期。
如何區分幫信罪和相關罪名是一個難點。
《2022版會議紀要》提出了新的界限標準。對詐騙罪,則需要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以詐騙罪論處。
四、對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犯罪提出新要求
《意見(二)》第3條規定的認定標準有些粗疏,僅規定1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的認定標準提出了3個要求:第一,行為人實際參加;第二,30日是從加入境外犯罪團伙之日起算,先前的出境次數不計入;第三,詐騙數額難以查證,需先用盡法律規定的其它手段。
五、寫在最后
“斷卡”行動的形勢依然很嚴峻。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一年來,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9.4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3.4萬名,“斷卡”行動中打掉“兩卡”違法犯罪團伙4.2萬個,查處犯罪嫌疑人44萬名。
在這種形勢下,《2022版會議紀要》的發布,對幫信罪等犯罪的認定、處罰更加準確科學,也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權益。(END)
閱讀更多:
北京刑事律師:“凍卡”是否推定數字虛擬貨幣幫信罪案的主觀明知
刑事律師談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無罪辯護的幾個難點問題
北京刑事律師:數字虛擬貨幣OTC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無罪辯護
北京刑事律師:數字虛擬貨幣交易為何成了傳銷犯罪?怎么辦?
北京刑事律師:從法院判決看數字貨幣、虛擬貨幣交易刑事辯護
從一個不起訴案例分析虛擬數字貨幣非法經營案的無罪辯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