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深化黨史學習教育和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切實增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長航公安局蘇州分局設《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學習專欄,陸續分享相關內容,全體民輔警要深學細悟、常學常新,不斷強化紀律作風建設,使之轉化為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力,為完成好黨的二十大安保等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證。
條令天天學
第三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相互關系
第二十條 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民警依據領導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領導職務高的是上級,領導職務低的是下級,領導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沒有領導職務或者難以確定領導職務高低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
第二十二條 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支持,努力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系。
第二十三條 上級對下級應當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則,率先垂范;
(二)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
(三)關心學習、工作和生活,幫助成長進步;
(四)尊重合理意見,維護合法權益,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不收受財物;
(六)關愛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努力消除后顧之憂。
第二十四條 下級對上級應當做到: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履職盡責,主動匯報;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尊重上級,維護上級權威;
(五)積極建言獻策,堅決完成好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各項建設和業務工作加強指導、明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督辦和抓好落實。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要求進行各項建設、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匯報情況、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之間以及各警種、部門之間,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協調一致開展工作。
第二節 指揮關系
第二十七條 上級(機關)有權對下級(機關)下達命令。命令通常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機關)應當將所下達命令及時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機關)。
命令下達后,上級(機關)應當及時檢查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八條 下級(機關)必須堅決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下級(機關)認為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意見,上級(機關)應當及時給予答復。在沒有明確答復之前,下級(機關)不得中止或者改變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命令。執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級(機關)負責。
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機關)時,下級(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機關)的精神要求,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果斷臨機處置,事后迅速報告。
下級(機關)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下達命令的上級(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下級(機關)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機關)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不能報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時內補報。
第三十條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共同上級所指定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公安民警處置突發事件或者遇有緊急情況,在建制不明時,依據領導職務和警銜確定領導指揮關系。
第三十一條 公安民警被臨時抽調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抽調單位的領導和管理,除有特殊要求外,須定期向原單位報告。
來源:公安部
長江公安蘇州警方
編 輯|李健新
審 核|張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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