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王菊紅。張永華,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職務犯罪辯護律師、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王菊紅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刑事律師通過梳理相關案例,發現實務中有不少從集資詐騙罪改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決。法院之所以會改判,主要考慮兩點:一是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觀上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刑事辯護中,有的案件可以作輕罪辯護,也就是說,將集資詐騙這個相對判罰較重的罪名辯護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律師的實質、有效辯護也主要圍繞這樣兩點。
一、非法占有的目的辯護
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列明了8種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8種情形包括: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對以上情形的律師辯護方法,參見:
張永華律師:《刑事律師如何將集資詐騙這個重罪辯護成輕罪?關鍵是這個因素》
張永華律師:《司法實踐新發展,這4種情形也是集資詐騙。最后一個你想不到的》
司法實務中大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通過外在的行為去推定行為人主觀心理。在非法占有目的證明上,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如此,便不能僅根據“無法返還”等一兩個事實就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要結合全案證據,綜合考慮。刑事律師在發現集資款去向并未查清,行為人并未實際控制、經手集資款等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意圖情形的,應及時提出并基于此辯護,以此打破法官的確信。
具體案件中需要審查行為人自己的供述,探求其內心占有集資款的真實情況。不能根據損失結果倒推,凡是有損失發生、集資人無法償還就推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較大數額的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不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以下通過案例來展示圍繞集資詐騙“非法占有目的”,法院如何認定犯罪以及刑事律師如何辯護。
1.未實際占有集資錢款
案例I:李×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19)蘇某刑終1107號〕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旭犯集資詐騙罪。
辯護人辯護:上訴人沒有非法占有募集資金的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旭犯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經查,同案李某、莫某等人的供述、上訴人李×旭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明上訴人李×旭系被招聘擔任圣力菲南京分公司財務負責人,根據李某安排負責收取集資款并將錢款打入李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集資參與人利息,上訴人李×旭個人未實際占有集資錢款,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李×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應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2.不能證實行為人未將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也不能證實行為人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案例II:李×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16)黑0403刑初49號〕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罪。
辯護人辯護:李×梅的尚欠本金數額不能認定為集資詐騙金額,無證據證實李×梅現有資產情況,李×梅如實供述犯罪,當庭自愿認罪,且案發前已返還被害人部分本息,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李×梅經營的三家企業現有資產評估價值,現有證據亦不能確定李×梅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數額,即不能證實李×梅未將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也不能證實李×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集資款不能返還,不符合司法解釋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一)種情形,亦無證據證實李×梅具有第(二)種至(八)種情形,綜上,無法證實李×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檢察機關指控李×梅犯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3.行為人到案后如實供述集資款去向,不具有隱瞞、抽逃、肆意揮霍集資款后逃避返還集資款等情形的主觀故意。
案例III:鄭×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2015) 〔邯縣刑初字第129號〕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辯護人辯護:被告人鄭×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購買的房產是進行的投資行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忠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存款中有332.4099萬元分別以鄭×忠和妻子苗×霞的名義購買了12套商品房。該筆集資款雖未用于企業的生產活動,但被告人鄭×忠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該筆集資款去向,并不具有隱匿、抽逃、肆意揮霍該筆集資款或逃避返還集資款等情形的主觀故意,并且公安機關立案后將該12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查封,不存在致使該筆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忠犯集資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鄭×忠及其辯護人提出鄭×忠不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4.行為人將吸收的資金款項全部用于經營活動,多次向客戶返還利息,主觀上不具有將涉案款項占為己有的目的。
案例IV:張×海集資詐騙案〔(2016)寧0104刑初745號〕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海犯集資詐騙罪。
辯護人辯護:被告人張×海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集資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海將吸收的資金中的款項全部用于沈陽慧瀛祺公司的經營活動,沈陽慧瀛祺公司在使用資金后,又多次向客戶返還利息,被告人張×海主觀上不具有將涉案款項占為己有的目的,對被告人張×海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關于集資詐騙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5.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案例V:云×軍、孫×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2019)冀0708刑初14號〕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云×軍、孫×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孫×仙辯護人辯護: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應構成集資詐騙罪。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主要表現在:1.在庭審中,二被告人均供述“2013年以后借的錢一部分用于生產,一部分用于歸還本金和利息,"且二被告人均否認轉移資金,2013年以后發生的借款,系2005年開始發生借款行為的延續,現二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且如公訴機關指控是從2013年以后存在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不能查清;
2.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的證據依賴于二被告人的口供,缺少其他直接證據,而被告人的口供多反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故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觀上: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作為詐騙型經濟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進行非法集資。實務中通常體現為虛構集資用途如虛假的投資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作誘餌來騙取集資款。除了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詐騙方法也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個區別,未使用詐騙方法的非法集資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所以,若行為人客觀上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有如上詐騙行為,也能據此實現罪輕甚至無罪辯護。
案例VI:劉×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19)京03刑初62號〕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彥犯集資詐騙罪。
辯護人辯護:投資項目系真實存在,劉包彥沒有虛構事實。
法院認為:經查:首先,劉×彥沒有采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本案存在真實的投融資項目。在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可以證明劉×彥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其尋找到需要融資的項目方后,成立對應的合伙企業,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募集資金。某公司對山東省淄博市某1公司、淄博某2公司、北京某廣告有限公司等融資方有真實的資金投入。其中一個融資方已經還本付息。針對兩個融資方存在欠款的情況,劉×彥積極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主張債權。雖然劉×彥在戶外廣告項目中,房產抵押解除后還繼續募集資金,但對項目有真實投入,且其余兩個融資項目尚在回款過程中,該行為不應認定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案例VII:胡某甲、杜某某集資詐騙案〔(2017)魯1302刑初11號〕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杜某某、黃某某、酈某、劉某、何某某犯集資詐騙罪。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的"北天鵝"投資返利項目經營方式明顯具有欺騙故意,事實上無法維持實現,在網站無法繼續返利的情況下,胡某甲等人將最后剩余的600萬元轉移藏匿,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構成集資詐騙罪。
但僅以結果成敗來衡量涉案行為是否屬于詐騙行為的認定明顯認識偏頗,誠如辯護人所提出的"滴滴打車"等初始也是以讓利換取市場份額的賠本經營模式成功創業,商業經營本身有其復雜性和多樣性,胡某甲等人銷售的"北天鵝"床上用品本身即可獲取高額利潤(每件獲利幾百元至三千余元),不能簡單地以其獲利高于同類經營即認定其行為屬于刑事詐騙,與此同理,對胡某甲等人辯解的積累客戶后轉型經營電商平臺的經營模式,也不能因其資金鏈斷裂無法維系即得出其使用詐騙方法的結論,涉案認定胡某甲等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證據并不充分。
三、刑事律師辯護
從法院判例來看,司法實踐中以“集資詐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例不少見。實際因刑事律師的工作,一些案件當事人得到公正判決。既然司法解釋列舉了8種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律師若能證明并無該8種行為,則可能動搖法官的確信,取得輕罪甚至無罪的辯護效果??傊?,律師需要篩選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事實展開實質、有效辯護,以此動搖控方的證明標準,打破法官的確信。
如此,讓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審判,讓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樣才能實現司法正義。(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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