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深化黨史學習教育和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切實增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長航公安局蘇州分局設《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學習專欄,陸續分享相關內容,全體民輔警要深學細悟、常學常新,不斷強化紀律作風建設,使之轉化為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力,為完成好黨的二十大安保等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證。
條令天天學
第十四章 健康保護
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關愛民警工作,保護民警身心健康。基層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任務和實有警力,執行輪休制度。對長期執行重大安全保衛、搶險救援、偵查監控任務以及長期從事重大專項工作的公安民警,應當合理安排調休;對連續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應當安排休息。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領導干部應當帶頭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充分尊重公安民警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公安民警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或者未休滿法定年休假的,應當按規定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帶薪休假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推動年休假常態化,確保公安民警得到必要的休整。
第二百條 公安機關應當提倡全警健身,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健身方法,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把體能訓練作為公安民警教育訓練的基本內容,提升體能素質;因地制宜、分類分年齡段開展公安民警年度體能測試。
第二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年度體檢制度,建立公安民警健康檔案,定期對健康狀況進行分析,提出健康保護意見。對體檢結果異常的,督促并協助做好復查、就醫,強化健康生活方式指導及干預。
第二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基本情況普查,健全針對性健康干預措施。為公安民警配備醫療急救包,確保突發疾病時能及時得到施救。
第二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公安民警因公負傷和患病醫療保障救治制度。對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在現崗位上工作的公安民警,應當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安排適當休整。
第二百零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公安民警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二百零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辦公、辦案、生活等場所區域的日常環境衛生管理,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衛生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止發生衛生安全事故。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以及上級機關報告。
第二百零六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安民警出現感染或者交叉感染,及時組織對辦公、辦案、生活等場所區域進行衛生處理。
根據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可實行彈性工作制,科學合理安排勤務,確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狀態。
第二百零七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安民警確診受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情況,按規定逐級報告上級機關;對密切接觸者,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求,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二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平戰結合、規范有序、及時高效的常態化心理健康服務工作機制,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專兼職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工作水平。
第二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有條件的基層所隊應當設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站,對公安民警開展心理健康咨詢,適時進行心理輔導;每年定期開展心理健康講座、團體輔導和心理咨詢等活動,保障公安民警心理健康。
第二百一十條 對執行重大安全保衛任務、處置重大突發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開槍擊斃擊傷人員,以及工作、生活發生重大變故的公安民警,應當及時進行心理咨詢、危機干預。對出現心理健康問題的,應當及時安排休整、治療。
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深入開展健康教育,引導公安民警牢固樹立健康生活的理念,積極開展文體活動,陶冶情操,增強體質,豐富業余文化生活。
來源:公安部
長江公安蘇州警方
編 輯|李健新
審 核|張 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