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021年陳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巧用比喻說服檢察官法官,從輕判處3年。
潮汕小伙陳某一直在深圳華強北手機配件市場工作,配貨出貨送貨的本職工作之余,還跟著老師傅學習手機維修技術,手藝進步的很快,一臺舊手機到手,幾個小時就能翻新出來,華強北整治翻新機的時候,陳某并沒有像電影奇跡笨小孩的“一羊遷徙”那樣及時轉型,而是想著成家立業去了粵西茂名,開啟了網店,依靠之前華強北的資源,自設工作室翻新手機后在二手網站出售。剛剛半年,妻兒的工作和幼兒園才安頓好,陳某就被外省公安帶走。
李曉明律師去外省看守所會見陳某時,陳某很十分后悔,說剛剛結婚有小孩,想著換個地方翻新手機,給家庭創造好一點的條件,沒想到,離開深圳也一樣被抓,早知這樣即使日子苦一點也不干違法的事。到檢察院閱卷后,看到涉案金額105萬,已經超過25萬這個三年以上的標準線,查了該省同類型情況的判決先例,判四五六年的都有,回到本案,一人作案不可能認定從犯,沒有自首也沒有立功等減輕情節,很難把刑期減到三年以下,是個麻煩事。李曉明律師找出對陳某有利的細節,譬如,只在二手網站出售、明確標注二手機非新機、都是老款機型、在發貨前再次告知顧客是翻新機并不是全新手機且得到顧客同意之后才發貨等,就是為給陳某找從輕量刑從輕判處的依據。
李曉明律師給檢察官打個比方,張三仿造LV包,全部材料都是假的,就是高仿、純A貨,涉案金額24萬;李四維修LV包,收二手殘舊的翻新,更換拉鏈、肩帶,清洗拋光后寫明二手包出售,涉案金額25萬。按規定,張三24萬判三年以下,李四25萬判三年以上,合適嗎,對李四公平嗎,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嗎?反復溝通后檢察官量刑三年移送法院公訴,并說,量刑三年,不是三年以上,是給你們去法院一個爭取緩刑的機會(如果三年以上,就不可能緩刑了)。最后,很遺憾法院考慮到當時該省政策的原因(適用緩刑需要特批),未能給陳某適用緩刑,只能按最低判處三年實刑。
一句話心得:僥幸之心不可有,只要是違法的事,趕緊停止才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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