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的區別核心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辯護律師研究案例,發現有人認為企業資不抵債,嚴重虧損了,或者說仍然借新還舊,最后還不起錢導致受害人損失,應構成合同詐騙罪。這種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應分別情形,有針對性地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
合同詐騙罪必須符合的構成條件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騙取對方財物。對于何謂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并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疑問的是,有的企業資不抵債、連續虧損的情況下仍然借款經營,希望起死回生。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合同詐騙?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先說幾個生效的合同詐騙罪判決案例
因企業在資不抵債、高額虧損的情況下借錢,以及無法歸還上期借款時,另覓其他渠道融資,借新還舊,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的案例并不少見。
比如肖×合同詐騙、票據詐騙刑事二審案,法院認定的欺詐行為是抵押物或保證人系偽造或虛構,起不到實際擔保作用;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依據是,案發前肖×自己及其控制的相關公司已資不抵債,且相關公司不久即破產,無償還上述借款的能力。肖春明知其公司經營情況,仍將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及歸還個人欠款,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本案判決合同詐騙罪成立。
再比如劉某、李某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等刑事一審案,法院在論理中認為,劉某明知其已經無能力履行所借債務和高利貸的情況下,為獲得債務人的信任,以高息為誘餌,以達到“借新還舊”的目的,造成多人借款不能償還,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對非法占有目的擴大化適用的沖動。在這種沖動之下,對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了誤讀,導致一些原本游離于刑事處罰之外的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列為社會對立面,貼上了罪犯的標簽,對社會和諧構成一種潛在的威脅。在對待合同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問題上,司法機關宜更加慎重,在民事程序能處理的范圍內,盡量將案件控制在民事糾紛的范圍內,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妥善處理社會矛盾。
二、是否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
在法律的邏輯里,企業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借貸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認定,關鍵是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和法律適用。也就是說,是否認為,企業都資不抵債了還借錢,結果造成了不能還錢,受害人有損失,這不明擺著是非法占有別人的錢嗎?
其實這種理解是不妥當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個極為關鍵的法律概念,在財產型犯罪中常常是構成要件之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規定得并不明確。其它類型犯罪的司法解釋中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可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和《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非法占有為目的”有列舉式規定。結合這些規定,所謂非法占有目的,指將他人財產非法占為己有。
上述文件列舉了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肆意揮霍資金,無法歸還的;(3)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4)攜款潛逃的;(5)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刑事律師在接到辯護任務后都會研究相關案例。辯護律師發現,案件既然進入了刑事程序,那么對于欺騙的事實往往都是有的。比如提供虛假擔保、虛構資金用途,捏造經營業績等。
對照以上所述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最為相近的是第(1)項,即“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刑事律師認為,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借款經營,跟“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往往有重大區別。
三、刑事律師辯護:不應將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借款經營認定合同詐騙罪的原因
首先,辯護律師認為,將企業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借貸經營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身不符合《刑法》的精神。
《刑法》第224條規定的5種情形,以及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8種情形,并未將資不抵債和嚴重虧損,或者借新還舊,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刑法》和司法解釋未將企業虧損、資不抵債借貸作為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形,有其內在的法律邏輯,是一個慎重的設計。這個法律規定不能輕易作擴大化解釋,否則有違刑法的目的。
其次,企業虧損,甚至嚴重虧損是一個正常的經營狀態。作企業總有虧有盈,企業不可能每年盈利。一些高負債率經營的企業,也有可能最終實現轉虧為盈。企業經營虧損,后續的發展變數還很大。比如,如果有新的投資人愿意接盤入股呢?如果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原來沒人要的產品配件,一下子成了搶手貨呢?所以虧損并不表示沒有歸還能力。這種經過虧損,企業借貸經營后實現盈利的例子很多,有的故事、情節還很生動。只要企業借貸后用于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未出現其他情況,比如被個人挪用,套取資金用于個人債務、投資、消費和揮霍等,最終無法歸還等,否則不宜擴大解釋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點,反過來,如果將企業嚴重虧損后借貸經營,或者資不抵債后借貸即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就是要求企業出現嚴重虧損、或者資不抵債后,自行“躺平“,破產、自我了結嗎?這顯然是強人所難,不符合人之常情。很多企業家之所以成功,靠的就是一股絕地求生的本能。企業家的這種本能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不應該扼殺。
四、無罪判決
辯護律師研究了大量案例,發現一些判決論理透徹,詳細闡明了法院未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合同詐騙罪的深層理由,很有說服力。以下是刑事辯護律師從眾多案例中精選典型判決,供律師同行參考:
案例I:上海鳴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袁×峰等合同詐騙一審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0)滬0112刑初377號
判決理由:(一)關于B公司和兩名被告人履行能力、履約意愿,法院認為考量B公司和兩被告人的履行能力,既要考慮控方提出的B公司和袁個人已負債累累、江西項目盈利空間狹小等問題,也要考慮辯方提出的有真實項目,且交工驗收,有尾款未予結算等事實,但歸根到底還是要看B的償債能力。我們結合與A簽約時B公司、袁個人負債情況,B公司尚欠A公司800余萬元未予支付,B公司嚴重資不抵債進行破產清算等情況,認為B與A合作時,已缺乏還款能力。
同時,法院認為,對于類似于B公司的虧損企業,社會應給予一定的空間,給予其通過生產經營自救、扭虧為盈的機會;另一方面,在缺乏償債能力的情況下,虧損企業對借取資金的使用,應嚴于正常的公司,應將借取的資金忠實地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不能用作歸還個人債務等其他無關用途。
(二)關于兩名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院認為應當結合B公司、被告人的履約能力、行為表現、行為結果等各方面予以綜合評價,并兼顧刑法謙抑性的原則,作出客觀審慎的認定。
B公司與袁×峰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公司及個人缺乏償債能力的情況下,通過真實的項目套取了A公司現金191萬元。對于兩名被告人用于項目的資金,以及用于公司運營的資金,我們認為可以視為B公司及被告人積極履行的行為,可以認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對于用于歸還袁個人借款的58萬元,我們認為兩被告人在公司已欠缺償債的能力下將錢款用作他用,結合二人之后在收取項目發包方大額結算款卻未與A公司結算,最終導致A有800余萬元的款項至今未能結算,且在B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不得不面臨重大損失等情況,可以認定兩名被告人對該部分錢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適用刑法予以規制。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袁×峰犯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二)被告單位無罪。
案例II: 車×、王×富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川01刑初85號
判決理由:第一、從資金的實際占有和使用情況看,相關審計報告、銀行流水、證人證言等證實,金某公司從駱某處所借款項在進入公司賬戶后,經車×同意后除部分用于支付工程款外,主要用于歸還之前的借款,本案無證據證實車×、王×富有揮霍借款資金或用來償還非法債務的情形。觀山水項目在修建過程遭遇山體滑坡,至今未能修建完成;金某公司及車×在借款前期及經營期間在民間確有大量高息借貸;這種支付之前因經營活動產生的欠款及因經營失敗導致不能償還借款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占有。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III: 劉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鄂9005刑初242號
裁判理由:關于能否根據“被告人劉某明知經營虧損仍借入資金”而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問題。在實踐中,行為人或企業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試圖改善經營狀況,獲取更多的利潤,進而扭虧為盈,是多數經營者的慣常思維。這種行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圖,沒有社會危害性。但如果經營者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并攜款逃匿或將款項隱匿、揮霍,則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種情形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因為行為人攜款逃匿或將款項隱匿、揮霍,而不是因為其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
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被告人劉某具有攜款逃匿或將款項隱匿、揮霍的情形,雖被告人劉某與偵查人員有如下問答:問:“你當時有沒有還款能力?”答:“已經沒有還款能力了,我當時在向某的一個茶館召集部分債主開會,在會上說過,我現在欠債很多,沒有能力還利息了,本金我盡量還。”問:“既然已經沒有還款能力,為什么還要繼續借?”答:“第一確實需要資金周轉;第二需要借新債還舊債及利息,否則的話,我就堅持不下去了。”
但本案并無充分證明被告人劉某何時喪失還款能力,且若被告人劉某確將其借款主要用于經營,其不能還債的原因系經營虧損所致,則不能僅因被告人劉某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且不能還債即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IV: 劉×鑫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黑0103刑初548號
雖然劉×鑫用其奧迪車抵押向兩家公司借款,又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但劉×鑫向于家借款時正與于某3經營快餐店,有穩定收入、認定劉×鑫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向被害人借款的證據不足,且沒有還款能力就推斷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無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V:楊×東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理由: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楊×東在其經營的企業連續虧損且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以借款為名從龍某、周某等人處取得資金4492.02萬元,并將借款主要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公司欠款等,但據此并不能得出楊×東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然結論。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東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無罪。(END)
(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民營企業家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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