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01
訴訟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訴訟離婚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離婚起訴狀、證據(結婚登記證明、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如果是對方在婚姻期間有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吸毒賭博等行為,也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來證明對方是過錯方,并且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02
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那么可以在和對方分居滿一年后第二次去起訴離婚(分居滿一年需要提供類似居住證明的證據材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當準予離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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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提醒】
首先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對方有過錯行為,一定要記得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比如說對方有家暴行為,可以保留報警回執、傷情鑒定報告、醫院診斷治療記錄等證據。
其次如果是訴訟離婚后第一次沒有判離,自己又堅決想離婚,那么切忌和對方共同居住在一起,應當保持分居狀態。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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