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賓市,男子約女子去酒吧唱歌時,欲與女子談戀愛,遭到拒絕,男子居然想通過發生關系的方式達到戀愛目的。(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李兵認識孫麗后,對孫麗心生傾慕,經常約孫麗出去玩,可是孫麗并不喜歡李兵。這天晚上,李兵又約孫麗出去玩,同行的還有孫麗、李兵的朋友。
幾人到了一家KTV唱歌,朋友聚會,李兵不免多喝了幾杯,次日凌晨2時許,醉酒的李兵再次提出想和孫麗談戀愛,孫麗毫不猶豫的拒絕了。
惱羞成怒的李兵在孫麗上廁所時,跟著孫麗出來了,將孫麗拖到一個無人包間,毆打孫麗,并威脅孫麗不能出聲,孫麗害怕李兵加害自己,沒敢呼救。
李兵強行脫下孫麗的衣服,因當晚李兵飲酒過量,摩擦孫麗下身后體外射精在孫麗的裙子和大腿上。
未敢吭聲的孫麗事后一直哭泣,李兵這才意識到自己沖動犯下了錯誤。李兵主動撥打110電話報警。民警接警后到達現場,將二人帶回公安機關。
后經鑒定,孫麗所穿內褲上檢出李兵的DNA分型;提取的孫麗的陰道拭子中未檢測出李兵的DNA分型。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兵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李兵到案后,一直辯解自己當天晚上喝多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否醉酒的人犯罪就不用負刑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李兵醉酒的理由不能成為不負刑事責任的借口。只有精神病人在發作時或者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
李兵和孫麗認識后,孫麗未同意和李兵談戀愛,李兵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鋌而走險,強行脫下孫麗的褲子,并采用暴力毆打,語言威脅的手段,欲與孫麗發生關系,違背了孫麗的意志,李兵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根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李兵強奸孫麗一人,按照上述規定,應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但是李兵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一、在案發以后,李兵撥打110報警電話,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二、在孫麗的陰道拭子中未檢測出李兵的DNA分型,李兵和孫麗也證實,李兵只是摩擦孫麗下體,二人未能發生關系,李兵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三、事后,李兵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真誠地認罪悔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在庭審時,李兵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李兵以奸淫為目的,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生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強奸罪,考慮李兵有以上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判處李兵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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