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荊教授:走出誤區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建設
——在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工作效能提升專題研討會上的點評發言
(張荊教授近照)
重新犯罪的原因研究很有必要性
江副局長的發言很重要,他的研究團隊對社區矯正對象的重新犯罪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在社區矯正制度嘗試近20年之際,回頭總結社區矯正的效果,重新犯罪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他們的調查表明:340名重新犯罪社區矯正人員中,前后罪名一致者101人,占比29.7%,前后罪屬同一類型的274人,占比80.6%。在社區矯正試點階段,我們曾經假設:社區矯正區別于監獄矯治的優點之一是能避免監獄“傳習現象”。所謂傳習現象是指在監獄服刑期間,不同犯罪類型的人員交流犯罪經驗,使原有犯罪類型和犯罪手段發生了新的變化,比如:財產犯罪演變成性犯罪等。江副局長的調查似乎證明了最初的假設,即罪名一致或同一類型犯罪的比例相當高,傳習現象不明顯。當然還不能以如此簡單的統計便下此結論,還需要與監獄重新犯罪的類型進行比較,以及其他統計因素介入進行復雜的分析。
我認為:江副局長團隊的研究還可以進一步深入,比如:通過個案訪談、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重新犯罪的原因進行研究,可使今后的矯正工作更具針對性,達到事半功倍的矯正效果。關于深入的訪談和問卷的設計可以考慮以下幾個重新犯罪的因素;(1)無工作、無經濟來源的生活所迫;(2)原有團伙引誘;(3)原有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的破損;(4)對判決不服,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抵觸情緒;(5)酒精依賴、毒品依賴等生理病理因素;(6)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差、任務繁重、隊伍流動性大,造成無矯正或矯正效果差,該團隊現有的研究表明:社區矯正隊伍5年內有41%的離崗,離崗率高可能是監管弱、無法形成專業積累,矯治效果差的原因之一。
關于“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的概念界定也是很重要的統計技術問題。重新犯罪是以矯正期間內的再犯罪界定,還是解除社區矯正之后五年內再犯罪進行界定?社區矯正領域可以有自己的界定標準,但必須明確。如果用前者界定重新犯罪的話,就不能與監獄刑滿釋放后的重新犯罪數據進行比較,以說明誰更優越。因為刑滿釋放后的重新犯罪統計是根據《刑法》中關于累犯的規定來界定的,即五年內重新犯罪的比例,所以,兩者沒有可比性!如果是后者則可以比較。
不宜再提“警囚比”
有同志在發言中提到“警囚比”,顧名思義是警察和囚犯的比例。是否要設“社區矯正警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出臺之間,實務部門普遍呼吁要設立。學界則分為贊成派和反對派。我是激進派,主張一步到位,直接設立“矯正官”。矯正官不是警察,也不是監管官。而是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有法學、心理學、犯罪學、社會工作背景,通過量表、訪談等技術手段能設計出科學的矯正方案并指導基層矯正工作,且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強制執行權的技術官員。各方博弈后因編制等現實問題,立法中未設矯正警察,也未設矯正官,而是使用了“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稱謂。
囚犯是指監獄里關押的罪犯,這個稱謂用于社區矯正對象是不合適的。社區矯正對象肯定不是囚犯,他是在社區開放的環境中矯正對象。關于社區矯正人員是否叫社區服刑人員,社區矯正是不是刑罰執行活動,在立法前也是大家爭論的焦點。一般來說,社區矯正的定性取決于社區矯正對象的性質。在我國社區矯正的對象主要是緩刑、假釋、管制、暫予監外執行的人。目前緩刑者占了矯正對象的90%以上。什么是緩刑呢?全稱為“暫緩刑罰執行”,即經法定程序確定被告人已構成犯罪,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以觀后效。所以把有罪但暫不執行刑罰的人叫“社區服刑人員”,以及把社區矯正過程叫做“刑罰執行“不符合緩刑的立法本意。既然《社區矯正法》已經出臺,并于2020年7月1日實施,就應放棄原有的爭議,按照法律規定嚴格執行。
在發言中不少一線領導認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力量薄弱,工作人員與矯正對象比太低。從社會科學研究的角度而言,多和少不是拍腦袋的主觀臆斷,而是比較之后的判斷。我計算了一下剛才發言的某某市的比例,現有社區矯正工作人員156名,社區矯正對象一般維持在600人左右,工作人員與矯正對象比是1:3.8。這一比例是高還是低呢?對比日本,這一比例是1:15,對比我國的臺灣地區是1:285,結論是我們的人力并不薄弱。為什么我們會感覺到人手不足?這里有一個監管程度和分類分流的問題,比如臺灣地區當矯正對象經過一段時間的矯正,達到一定的標準后,會交給民間的關護人來協助管理。
社區矯正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是矯正效果的關鍵之一
楊副局長的發言也很精彩,主要是談該市社會力量參與和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該市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實施了“五項工程”,我認為最具閃光點的是“技能培訓工程”。就業和再就業對社區矯正對象而言非常重要,因為有工作才能有經濟來源,才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這是避免重新犯罪的重要物質基礎,同時就業也是人的價值和尊嚴的體現。目前,全國有200多條法律和地方法規禁止犯過罪的人就業,這肯定不是現代司法文明的表現,希望該市能在全國率先打破這一局面。
該市的職業培訓強調實用性和針對性。針對該市農業和服務業容易吸納社區矯正對象就業的現實,結合市區的農業結構調整,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瓜菜種植、大棚蔬菜、三辣加工等現代農業技術培訓,參加大棚養豬、小區養牛、兔、雞、鵝等畜禽知識的培訓。以及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烹飪、電焊、汽車維修培訓班等,以提高社區矯正對象的就業可能性。我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調動民間的力量,建立社區矯正企業家協會,組織有愛心的企業家更廣泛地接受社區矯正對象就業。
犯罪學應該成為社區矯正的基礎理論
發言中,侯局長建議省級警官學院花上三五年的時間培養出大量社區矯正人才向基層輸送。我的補充建議是基層社區矯正干部應該定期到警官學院進行培訓,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而且應該將犯罪學作為社區矯正的基礎理論來把握。《社區矯正法》中有五項條款談到“有針對性矯正”或個別化矯正,可見有針對性的矯正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做到有針對性的矯正呢?關鍵是要了解每個個體的犯罪原因,是社會環境的原因,還是生理、心理、病理的原因,或是生涯犯罪人等,搞清楚他們的犯罪原因才可能采取有的放矢的矯正措施,也才能收到良好的矯正效果。而犯罪原因恰恰是犯罪學研究的核心內容。
以上四點意見與發言的同志們切磋,共同研討,學界與實務工作者攜手推進社區矯正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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