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外貿(個人公司)收美金兌換人民幣違法嗎?
疫情散去,農歷也過完年,身邊的每個人都信心爆棚,滿懷抱負的準備大干一場,真是全社會都充滿著機會,要開始“搞錢”了。去朋友處參觀交流時,他收到郵件,斷了三年的意大利老客戶下一個外貿訂單,且訂單還不小,朋友半開玩笑的說我就是他的財神。隨之,他問我一個關于外貿貨款的問題,他是個人在香港開的小外貿公司,意大利付美金到香港賬戶,他再找中介換成人民幣,最后用人民幣在國內找工廠訂貨。我告訴朋友,你這是典型的違背國家外匯管制的違法違規行為,俗稱“對敲”。我也不給你查法條了,直接給你找案例吧。
案例1時間最早,國美黃光裕事件可能還不是單純的法律事件,案例2一審有罪,但二審改無罪了,案例1、2有一個共同點是把錢搞出去,普通老百姓都不答應啊。
案例3就是典型的地下錢莊的中介,從中牟利,判有罪。
案例4、5、6、7有個共同點,自己的錢,兌換價格合理,兌換之后也是自己使用,不認定為犯罪。他們還有另一個相同點是,是把錢搞進來,老百姓的內心都是歡迎的,所以,國家暫時也不作為犯罪來處理。
另外,經濟的三駕馬車,投資、凈出口、消費,現在除了外貿出口,還剩下誰在?再借用另外一個外貿朋友的說法,我一個人的外貿公司一年只能賺30萬(利潤5個點),扣除各個平臺的推廣費和房租水電及其他支出,我跟普通上班的職員沒有什么區別,但我的營業額給國家創造了600萬GDP,我間接的養活幾個小工廠和幾條生產線的幾十名普工,我把錢從國外賺回來,你如果還要打擊,我還不如去上班了。
當然,最后,作為法律從業者,還是要給朋友建議,你外貿業務要做大,就必須走正規路線,國內注冊外貿公司,也可以申請美金賬戶,報稅之后還可以申請出口補貼,也當然,朋友嘆氣:“有你說的那么簡單就好了”。
最后祝愿,各行各業恢復,好經濟帶來大家的好生活。順便也做個推廣,我們團隊之前處理過外貿公司的貨款被外省公安以涉嫌贓款被凍結的法律項目,我們團隊幫助客戶整理真實的外貿訂單信息和貨款來源證明,出差去外省并成功解凍,如果有外貿小伙伴遇到此類事件,可以聯系我們團隊。
案例如下:
1,黃光裕非法經營案,2010年5月18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黃光裕在境外賭博欠下巨額應付8.22億港幣的債務后,將境內8億元人民幣匯往深圳相關賬戶用于歸還賭債,其對匯往深圳相關賬戶的人民幣的用途是明知的,其以人民幣償還港幣債務的行為,系變相買賣外匯,屬于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破壞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根據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判決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2億元。
2,劉漢非法經營案,一審2014年5月23日,二審2014年8月7日。
湖北咸寧一審法院認定劉漢為歸還境外賭債,將資金轉入他人公司賬戶,他人再通過地下錢莊將5億多人民幣兌換成港幣為劉漢還債,判決構成非法經營罪。
劉漢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漢為償還境外賭債的兌換外幣行為,因不具有營利目的,不屬于經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故而二審判決改判劉漢涉嫌非法經營罪無罪。
3,(2019)浙0104刑初282,2019年08月01日。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周健為杭州某公司開展美元兌換人民幣業務,通過“釘釘”群發布消息,稱其有渠道可以提供美元兌換人民幣服務。之后官、尹、毛等人將他們賣掉公司股票所得的美金按照國內招商銀行美元匯率向周健兌換人民幣,被告人周健則從中加價將美金兌換給杭州某公司負責人王某1、王某2兌換了等值于3.26億人民幣的美元,牟利人民幣200多萬元。扣減其自有資金,其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2.96億余元。
法院認為,周健違反國家規定,在國家指定交易場所之外實施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周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4,(2017)粵01刑初49號2018年03月06日。
本院綜合評判如下:戴國權通過私人交易形式將約1800萬元的港幣兌換成人民幣,從當時匯率來看,其以港幣兌換人民幣并未牟利,且兌換后絕大部分款項存于個人賬戶,符合其供述兌換目的系自用。戴國權作為資金所有者,并非從事非法買賣外匯的經營者,只是將自有港幣資金通過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兌換成人民幣,而非通過非法買進賣出外匯賺取差價牟利,其行為不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交易性,并非經營行為,故戴國權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5,溫檢公訴部刑不訴(2019)1號,2019年1月14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劉某某違反國家關于外匯需要在指定銀行和交易中心交易的規定,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張某某(已判決)聯絡,先后十次共將445000美元以當時的銀行外匯牌價兌換給張某某,以換取2889035元人民幣。
本院認為,劉某某雖然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兌換外匯給他人,但其兌換的外匯均來源于其本人經營的外貿公司的貨款,而且其兌換外匯并非以牟利為目的,其行為不具有經營性質,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據此,劉某某沒有非法經營的犯罪事實,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6,鄂冶檢刑不訴(2019)70號,2019年9月30日。
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黃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白某某雖然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兌換外匯給他人,但其外匯均來源于其本人經營的外貿公司的貨款,證明其行為以牟利為目的、具有經營性質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白某某不起訴。
7,珠檢一部刑不訴(2021)15號,2021年3月8日。
本案證據能夠證實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了非法買賣美元的行為,但其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存在疑問。理由如下:冉某某關于其主觀上無營利目的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冉某某辯稱其系為將境外所得資金轉入國內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其個人無從中牟利的目的。冉某某將自有美金通過地下外匯黃牛兌換人民幣轉入境內其個人賬戶,用于其湖北公司生產經營,沒有證據證實其個人從中直接獲得好處費、手續費等利益,該辯解合乎邏輯。其次,冉某某雖從買賣美元的行為中獲取了一定利益,但交易價格未高于外匯管理部門制定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獲益沒有畸高,比對其交易數額,不足以充分體現其具有營利目的。 綜上,有證據體現冉某某從買賣外匯的行為中獲取了利益,但其關于個人無營利目的的辯解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決定對冉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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