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分享的高利轉貸案例中,審理法院認定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借款人從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后再高利轉貸他人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那么說,審理法院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是否正確呢?接下來,我們看最高法院的一個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中認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該批復出臺的背景是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后針對金融機構是否適用該規定作出的,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法院認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規定。
通過該批復可以知道,最高法院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但這個批復針對的是民間借貸案件中小額貸款公司的地位。能否作為高利轉貸罪中金融機構的認定呢?我們會在以后的文章中為大家進行分析!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2、張某某挪用公款130萬元、私分國有資產1900萬余元案(邢臺市威縣法院判處緩刑)
3、史某某販賣毒品判處緩刑案(海淀區法院判處緩刑)
6. 劉某某詐騙21萬余元判處緩刑案(大興區法院判處緩刑):
7.邵某某盜竊數額巨大判處緩刑案(朝陽區法院判處緩刑)
8.王某某猥褻案(朝陽區法院判處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案)
9.張某敲詐勒索案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詐騙在未取保的情況下僅判處拘役2個月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11.初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數罪并罰、累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案(懷柔區法院)
12. 孫某某合同詐騙3000萬不起訴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13.趙某某職務侵占60萬余元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訴案(房山區檢察院)
15.許某某強奸不起訴案(大興區檢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發票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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