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說,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構成本罪嗎?接下來我們看一個案例。
一、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濟刑終字第39號田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1、 小額貸款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于2008年5月4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9年11月30日頒發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其中金融機構的二級分類碼Z-其他的列項為1-小額貸款公司,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了金融機構的范圍。
3、 案涉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辦理貸款業務。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2009年9月24日批準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依法成立,經營范圍是在濟寧市市中區行政區域內辦理各項小額貸款業務。
4、 被告人田某系貸款公司經理,負責貸款業務的審批工作,實施了違法發放貸款行為。
2010年1月11日,田某批準貸款公司向位于金鄉縣化雨開發區的龍大合作社發放貸款300萬元。
2010年4月份,該筆貸款到期,龍大合作社無力還款,要求貸新還舊,被告人田某要求先還后貸。龍大合作社遂借款還上該筆300萬元的貸款。
后被告人田某未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保證人的擔保能力嚴格審查,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未進行合法的風險評估,在明知龍大合作社尚未建成投產和實際經營、無還款保障的情況下,安排工作人員隨意填寫了田某個人估算的抵押房產價值600萬元后,于2010年4月19日發放貸款300萬元給龍大合作社,期限六個月。后龍大合作社將該筆貸款用于為償還第一筆貸款而借的100萬元和田某為龍大花生暫借的200萬元高息借款,該筆貸款于2010年10月19日逾期后至今未還。
二、法院認為
田某作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模式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很大不同,且被告人田某承認其違規違法發放貸款的事實,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
三.結語
前面提到的判例雖然認定田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但同時也認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模式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很大不同,從而對田某作出了定罪但免予處罰的判決。
但本人搜索的案例中也有認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金融機構的。
最后,告誡大家,無論能否認定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但是作為貸款審批人也一定要嚴格履行審批權限,避免違法發放貸款行為的發生!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2、張某某挪用公款130萬元、私分國有資產1900萬余元案(邢臺市威縣法院判處緩刑)
3、史某某販賣毒品判處緩刑案(海淀區法院判處緩刑)
6. 劉某某詐騙21萬余元判處緩刑案(大興區法院判處緩刑):
7. 邵某某盜竊數額巨大判處緩刑案(朝陽區法院判處緩刑)
8.王某某猥褻案(朝陽區法院判處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案)
9.張某敲詐勒索案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詐騙在未取保的情況下僅判處拘役2個月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11.初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數罪并罰、累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案(懷柔區法院)
12. 孫某某合同詐騙3000萬不起訴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13.趙某某職務侵占60萬余元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訴案(房山區檢察院)
15.許某某強奸不起訴案(大興區檢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發票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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