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新聞,如果看得稍微仔細一點,就挺讓人失望的。比如最近那個大學生造“黃謠”的事情。
不不不,我不是要討論這個事情本身。
我要說的問題,帶點黑色幽默:這條看起來簡單的新聞,居然成了媒體的大型翻車現場。我沒能找到把新聞來由、處罰結果同時寫清楚的文字報道,而且陷入了一場按下葫蘆浮起瓢、拔出蘿卜帶出泥的奇遇。
這里指的是機構媒體(或者叫正規媒體)對事情本身的報道。我研讀了很多篇,包括它們發表在自家平臺和別家平臺的。當然,個人的觀察范圍有限,我的結論只針對我觀察的樣本。評論性質的文章以及民間自媒體不在這次討論范圍,但我也隨機看了些,沒有驚喜。
除了必要的普法內容可能有點嚴肅,我盡量避免寫得枯燥。希望你越往后面讀,越覺得好玩。畢竟是黑色幽默嘛。
我也譴責那個男生的惡劣行為,也認同媒體的密切關注、校方的及時回應。
我也知道,做新聞,有時需要避開各種坑,不容易。本文純屬探討寫作問題,沒有惡意,請多包涵。也歡迎您到留言區切磋,謝謝!
圖文無關。圖源:Pexels
1、這是誰“判”的“罪”?
首先引起我疑惑的,是某家知名周刊首發、兄弟媒體轉載的報道。到3月20日下午,它們的閱讀量分別是3萬多和10萬+。
報道正文的第一段里說:“3月9日,趙某峰因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拘留10日,定于2023年暑假執行。”
那么問題來了:這是誰“判”的“罪”?
涉及法律案件,用詞不能隨便哦。
《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也就是說,有罪或無罪,要由法院來判。這是常識。
所以,我們經常看到“犯罪嫌疑人”和“涉嫌某某罪”的提法。
從受害人的自述和各家媒體的報道來看,這起案件并沒進入刑事程序,所以沒法院什么事。那么,就不能說“因某罪”被“判”什么處罰。
在常識的基礎上,我臨時抱佛腳,快速學習了一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加深了理解,總結成下面兩段:
一個人如果被法院判決有罪,那么,他能受到的刑事處罰種類,并不包括“拘留”。雖然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有“拘留”這個環節,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刑事拘留”(簡稱“刑拘”),但那不是案件辦理的結果,不會宣告明確的期限,也不是“判”出來的。
如果因為年齡太小或者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罰,可以有其他處罰或者管教措施。但前提仍然是法院要判他有罪。
回到本案,“拘留10日”顯然就是行政拘留(俗稱“治安拘留”),屬于行政處罰,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四種治安管理處罰之一。
繼續讀那篇報道,你會發現,后面有交代:這個處罰結果是受害人發文說的,是警方告訴她的。
實錘了,這應該屬于對概念表述有誤。報道的時候,就應該修正到位,而不是將錯就錯。
還有,3月9日是她收到消息的時間,并不能肯定這就是警方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所以文章第一段的相應表述也不嚴謹:
再往后面讀,在這篇將近2000字的報道快要結束的時候,倒數第四段里,接受采訪的一位律師說了,這是“治安拘留”。
但律師的分析沒能幫這篇報道力挽狂瀾。功虧一簣啊!
沒有盡早地、明確地修正“罪”與“判”的表述,成了這篇報道的最大敗筆。
根據其他媒體發布的截圖,女生發文時說的是“犯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定拘留十天”。
你看,通知她的,不是法院,而是派出所。她先寫了“犯……罪”,但接著寫的是“判定”,這顯然不是規范的表述。這些疑點,媒體老師們察覺到了嗎?
然后,她又提到“判決書不能在社會面傳播”。所以,這就能讓媒體老師們消除疑慮了,不去管她看到的文書是不是真叫“判決書”了?
很多媒體在轉述的時候,不假思索地把她說的“判定”簡化成了“判”。在法治報道的慣常語境里,這就是“判決”的意思,這邊不建議隨意使用呢!
當然,這種簡化,也有可能是思考之后的弄巧成拙、雪上加霜;又或者,有些媒體沒去找原文來看(而且女生后來把那篇網文刪除了),錯過了一次糾錯的可能。
2、避開這個坑,掉進那個坑
讓人感到寬慰的是,另一家知名周刊避開了這個大坑(雖然又掉進了另一個坑,但相比之下,那屬于小坑)。
轉述女生的說法時,處理得干凈利落:“派出所告知,趙某峰因傳播淫穢物品,被警方拘留10日。”
沒有“罪”,也沒有“判”。
然后,也引用了律師的說法:這是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當然,這樣比較這兩家周刊的報道,不太公平。因為它們并不完全在同一起跑線上。后面這篇發表得更晚,多了一次得到明確提示的機會,也就是校方在最新回應里說的:公安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校方將開除該生學籍。
而且,很可惜的是,后面這篇報道掉進了另一個坑:沒能在開頭準確地敘述新聞的來由。
報道第一段的第一句話是:“3月17日晚,社交平臺出現蘇州大學一名學生惡意P圖侮辱女性的網帖。”
這有嚴重的歧義。
3月9日已經得知了處罰結果,怎么3月17日才出現網帖?
認真的嗎?
報道在后面也說了,受害者是去年5月發現問題的。
那么,問題出在哪里呢?
可能是被校方的第一次通報繞進去了:“3月17日晚,網絡平臺出現我校一學生惡意P圖侮辱女性的網帖,引發輿論關注。”
“網絡平臺出現我校一學生惡意P圖侮辱女性的網帖”,按正常理解,這網帖就是“我校一學生”發的啊,是“惡意P圖侮辱女性”的啊。
除了這一層嚴重歧義,還有重復累贅的問題:“網帖”當然是出現在“網絡平臺”的啊;當然是引發了輿論關注,校方才會出來回應啊。
還有,嚴格地講,那并不是網帖,而是網文。因為那位女生并不是在論壇發帖,而是在自媒體平臺正兒八經地發了一篇文章:《被掛在黃色網站上的女孩們》。
如果讓我來寫這個通報,第一句會簡化成:“3月17日晚,有網文反映我校一學生惡意P圖侮辱女性的問題。”
我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某家周刊,雖然沒能避開“罪”與“判”的坑,但避開了這個對網帖定性的坑。這是值得其他很多媒體學習的。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嘛!有學習,才有進步嘛!
那篇報道的正文第一句是:2023年3月17日,當事女生“11”(化名)發文稱自己遭蘇州大學2019級商學院學生趙某峰造“黃謠”。
你看,一上來就有很大信息量,有自己的概括。(雖然我覺得“當事女生”里的“當事”可以刪掉。)
第二段,引述校方的通報時,承接前一段而省略了“3月17日晚”,然后又避開了“網帖”兩個字,轉述成:“網絡平臺出現我校一學生惡意P圖侮辱女性”的事件。
歧義?不存在的。
3、避坑要果斷,別反復橫跳
還有一篇報道,雖然也澄清了案件的性質,但行文過于曲折,而且,對于這條新聞的來由,也沿用了校方那種充滿歧義的說法。挺可惜的。
那篇報道第一段的第一句是:
“3月17日晚,網絡平臺出現蘇州大學一學生惡意P圖侮辱女性的網帖,引發輿論關注。”
第二段,引述了受害女生的說法,然后設問:趙某峰還將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這樣操作,并沒有及時糾偏,而是暫時認同了女生的表述。如果有讀者讀到這里為止,那就很遺憾了。如果再往下讀,則有一種反復橫跳的感覺。
文章接下來做了詳細的分析。比如,在第三段引述了《刑法》的條文;在第四段請律師指出:“因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定拘留十天”的說法并不準確,公安機關應該只是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判決是由法院來。
所以,我覺得,更好的寫法是:在第二段就指出女生的表述存在問題,或者增加針對這個問題的設問(但會比較奇怪)。
如果讓我來,我會在引述女生的說法之后緊接著寫:“但有律師指出:她的表述不準確,另外,趙某峰還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是的,我主張寫“有可能涉及”,而不是這篇報道里的“還將涉及”。因為,案子已經有了處罰結果,報道里的進一步分析只是討論事情繼續發展的可能性,“還將涉及”的語氣顯得過于肯定了。
4、差點就力挽狂瀾了
最后再舉個例子。
有篇報道,新聞由頭也沿用了校方有歧義的表述,第二段則有補充信息:“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獲悉,事發后受害人已分別向泰和警方、濟南警方報警。”
先說一個小問題:朋友,您知道“泰和”在哪里嗎?
報道里沒再解釋這個并不算多出名的地名。不明真相的群眾會不會默認泰和屬于蘇州,或者至少屬于江蘇?
一查,卻是江西的一個縣。(您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或者發現,歡迎在評論區告訴大家,謝謝!)
驚喜不驚喜?意外不意外?
案子跟濟南、泰和的關系,報道里沒再交代,您就猜吧。
我在前面展示過的另一家媒體報道的截圖,藏著一半的答案:女生所在地是濟南。
(插播一下:我覺得“歷城區派出所”怪怪的,還有點歧義,不如寫成“歷城區的派出所”。)
那么,泰和是男生所在地嗎?我沒查到,不能確定。單單“泰和”兩個字,就貌似全網獨家報道了,還要什么自行車?
再請看另一個問題。既然有“相關渠道”,是不是帶來了更多、更靠譜的信息?
結果你會發現,然后,就沒有然后了。
報道緊接著比較忠實地轉述了受害人的說法,“趙某峰犯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定拘留10天”。
“判定”這個詞的怪異感,讓人不明覺厲的“相關渠道”,都沒能力挽狂瀾。
這次的翻車現場就展示到這里。
有的朋友可能要問我:這樣較真,有意義嗎?
我想用本號的自我介紹來回答:“有一點敏銳,有一點好玩。你若欣賞,便是寶藏。”
如果您讀到了這里,那么我相信,您也是個認真的人、肯耐心閱讀的人,仍然保持著對文字、細節和準確性的追求。惺惺相惜,與您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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