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訴稱,2021年4月份,朋友蔣某向某借款用于資金周轉,當時約定借期2個月。但到期后,蔣總以無錢為由推諉,遂向法院起訴。
【受理】
懷來縣人民法院沙城法庭依法受理后,承辦法官多次到原告訴狀中載明的被告住所地送達,均未找到被告。后經電話聯系,被告蔣某聲稱自己長期在外經商,不能確定到法院領取法律文書的具體時間,并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具體的送達地址,原告也無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現在確切的居住地址。
為此,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在確認被告蔣某的手機號碼確為其本人使用后,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原告提供的證據、開庭傳票、廉政監督卡等法律文書拍照,通過彩信向其發送,并對送達過程記錄在卷。
【判決】
2023年3月27日,懷來縣人民法院沙城法庭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蔣某未到庭應訴。當日,在查明案件事實后,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蔣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及相應利息。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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