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庭暴力在近年的婚姻家事案件中一直是一個頻發且引人關注的現象,實踐中不斷有相關案件發生。如果處理不當,極有可能引發刑事案件,給當事人留下難以彌補的傷害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在涉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也成了雙方離婚糾紛爭議的焦點之一。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是否能獲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意愿在撫養權歸屬認定中的影響有多大?經濟因素對孩子撫養權歸屬認定的影響有多大?本文將整理有關的法律規定及相關規則,對以上問題做出回應。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根據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夫妻間中的家暴行為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類:一是身體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二是精神暴力:如經常性謾罵、恐嚇、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對受害者實施的精神方面的暴力行為等。
二、涉暴力離婚案件
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法律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可見,“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是民法典規定的確定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主要原則。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因素。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人身侵害行為,未成年子女在有家庭暴力的環境中生活,會給其內心造成極大心理創傷,親眼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也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
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該方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特殊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一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一條,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判決由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三)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寫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
1.《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六十三條:加害方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考慮到家庭暴力行為的習得性特點,在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雙方對由誰直接撫養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
不能直接認定家庭暴力,但根據間接證據,結合雙方在法庭上的表現、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法官通過自由心證,斷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況下,可以判決由受害方直接撫養子女。
有證據證明一方不僅實施家庭暴力,而且還伴有賭博、酗酒、吸毒惡習的,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2.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六十五條: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人民法院在判決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前,應當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因素:(1) 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認知水平的發展還不成熟,不能正確判斷什么對自己最有利;(2) 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時又依戀加害人;(3) 強者(權威)崇拜。
《審理指南》認為,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但受害人自身沒有基本的生活來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的疾病的除外。因此,法官會在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的基礎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決。
三、未成年子女利益
最大化原則的理解及適用
綜合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確定孩子撫養權要依據的最大原則就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在涉及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施暴一方由于性格、品性等原因,極有可能會阻礙孩子的成長和人格的完善,因此法院即使在參考其經濟實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之后,仍然不會將孩子的撫養權給予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
(一)什么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確定孩子撫養權的原則,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性格、身體狀況、經濟實力等因素,確定由父母哪一方撫養孩子,最有利于孩子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健全,對孩子的未來成長更為有利的原則。
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適宜直接撫養孩子,這是因為,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其心理和性格在某些程度都會有所欠缺。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極有可能將怒火轉移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對其進行不合理的打罵和訓誡。同時,為防止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也不應由施暴方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與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長期生活,耳濡目染,難免會習得其暴戾的脾性和習慣,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性格發展和健全人格的養成。
(二) 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僅供參考,不是決定因素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法院在判決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前,應當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但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心智仍尚未成熟,沒有辦法獨立的做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決定,因此需要獲得他人的輔助進行判斷。同時,結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確定撫養權的決定因素。
(三)經濟實力很重要,但不是決定性因素
根據宋玉榮與李滿華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二審一案[2014]鄂武漢中民終字第00469號的法院觀點,經濟能力不是衡量家長中哪一方更具備撫養能力的決定性因素,更應考慮誰更能給子女以細心的關愛照顧,更能給孩子營造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因此,在涉及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由于情緒不穩定,有暴力傾向,極有可能無法給未成年子女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因此,對于撫養權的確定,經濟實力很重要,但不是決定性因素。
結 語
綜上,依據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沒有特殊情形的情況下,一般無法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歸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一方。家庭應當是愛的港灣,是每個人身體心靈的歸屬之處,而不是充斥著爭吵和暴力的苦難之地。孩子是愛的結晶,作為父母對孩子愛的最好表達方式就是為他提供一個和諧有愛的家庭環境。拒絕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諧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和責任,人生不易,我們都要且行且珍惜。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劉雨薇
教育背景
2022年畢業于東北農業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校期間成績優異,連續三年獲校級三好學生獎學金等各類獎項,接受了系統全面的法學知識教育,法學基礎扎實;曾任職于校法律服務中心,多次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社會普法活動,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工作經歷
在校期間就將律師作為未來職業發展方向,對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充滿興趣,曾在實習階段處理過多起婚姻家事案件。性格熱情開朗,工作認真負責,擅長溝通,富有同理心。2023年加入家理團隊,專注于婚姻家事領域,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真誠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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