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安某訴稱,2020年4月7日,其與河北某公司簽訂湖南某文化浮雕墻施工合同。至2020年5月27日,經(jīng)核算某公司共欠其工程款35萬余元,并出具了欠條。同時,約定2020年5月29日前付清,若違約須按欠款總額30%承擔違約責任。
但,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拒不給付,為此安向法院起訴。
【反訴】
法院立案后,河北某公司提出反訴。認為,其與湖南發(fā)包方簽訂的工期是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6月7日,工期60天,每逾期一天支付違約金3000元。而,安某于2020年5月19日擅自停工,并威脅其向安某出具欠條,否則工人不復工。
但在其向安某出具了欠條后,安仍不組織復工,并遣散工人,導致公司又花高價重新找施工隊伍,同時又因安某組織的人員施工質(zhì)量有問題,公司又花費重金進行了維修。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公司管理人員范某與安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實安某擅自停工。另,公司同他人簽訂的后期施工合同及轉(zhuǎn)款記錄,擬證明安某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計58萬元。
【審理】
2023年2月24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wù)所陳少勇則認為,根據(jù)最高院電子證據(jù)規(guī)則,微信聊天應(yīng)當提供原始手機載體,以確定聊天內(nèi)容的真實性,而本案某公司僅出具了幾頁截圖,且斷章取義,不能客觀反映安某為何停工。而,停工的真實原因是某公司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工人工資,導致農(nóng)民工基本的生活費都沒有。且,公司同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無法體現(xiàn)同本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而,欠條則足以證明欠款的真實性,由此公司的反訴不能成立。
【判決】
2023年4月20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某公司辯稱是受脅迫出具的欠條,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法院不予采信。因未按期給付,構(gòu)成違約。但原告主張的按欠款總額30%承擔違約責任,金額過高,法院酌定按欠款總額15%支付違約金。
而,對于反訴部分,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遂,駁回全部反訴請求。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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