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醫保詐騙案件,有多種涉案模式,例如虛開藥品類、大小處方類、虛構治療費用類、“掛空床”類、冒充領取類、重復報銷類等。醫保詐騙案件近年來成為了司法實務中的熱門話題,一方面是由于國家醫保基金的穩定要求,另一方面是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追究適當性問題。
近幾年,金律師接觸了多起涉醫保詐騙的案件,此類案件的典型特點,是相關醫院整體層面的騙取醫保基金行為,但是在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時,往往會存在部分錯誤追究定罪的情形。此類案件的辦理和辯護過程中,會存在以下幾個典型爭議問題。
第一,部分案件中,醫院的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利益獲取人(老板)沒有歸案,在對醫院其他的業務負責人、部門主任、醫生(職工)進行責任追究時,存在畸重處理的情況。
第二,部分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間界限模糊,辦案機關將部分涉案人員轉化為證人,導致部分應當被追究責任的人沒有被追究,部分不應被追究的涉案人員因為沒有有效轉化,被推上了責任人員的位置。
第三,接上點展開,部分案件中,對于實際執行醫院虛增藥品行為的人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證人處理,但是因為與案件存在事實的關聯性和考慮到自身的刑事風險,此類證人證言極易缺乏客觀真實性,往往具有明顯的推卸責任、不實陳述,從而導致部分沒有實際決策、參與醫院虛增行為的人員,反而因為職位較高,又因為相關涉案人員(證人)的指證,被認定為相關責任人員,被認定成立詐騙罪。
第四,部分案件中,虛增行為的決策者是醫院的實際控制人,虛增行為的執行者是醫院基層工作人員,中間層的醫院日常管理人員、職工、醫生在該業務領域反而被架空,參與程度較輕,但是刑事責任的認定偏重。
第五,虛增行為已經實際發生,部分醫生、職工基于醫院業務流程或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要求,事后補充病歷、處方、簽字,此種情形下,事后的補充手續行為并非是騙取款項的核心行為,此類行為雖具有一定的可罰性,但對于此類人員的責任認定、量刑應適當。
具體而言,在金律師辦理的某醫保詐騙案中,涉案醫院虛增藥品領取的醫保基金,流向醫院的實際控制人,但是基于多重原因,實際控制人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只追究了醫院日常管理人、醫生等層面涉案人員的責任。
從利益獲取的角度來說,部分醫生并沒有獲得騙取醫保基金的相關利益,亦沒有參與騙取醫保基金的決策行為,但是因為涉及到病歷、處方的簽字,甚至是事后的補簽,被認定為責任人員。
從實際虛增行為的角度,涉案虛增行為的實際執行人員,是醫院的護士以及其他人員,但是此類人員基于“職位”低等原因,被認定為證人,而且證人基于刑事風險的考慮,在證言中將相關責任指向醫生的指使,導致醫生被指控詐騙罪。
因此,針對此類情形,我們認為,對于醫院整體層面的騙保行為,在認定刑事責任時,應主要從決策權、利益獲取、虛增行為的實際支配和實施等角度,判定相關責任人員的范圍,不宜以職位的高低認定。
此外,醫保詐騙案件,以往的案例中存在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情形,此時就存在單位犯罪的辯護問題,如果能夠按照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進行認定,在量刑上相對有利于當事人。
同時,醫保詐騙案件的數額認定,經常會遇到證據不足的問題,例如對于醫院藥品進出采購、登記問題,醫保統籌與在案其他實物證據無法印證問題,醫院相關盤點表,無法核實虛增藥品數量等問題,導致部分辦案機關粗放認定涉案金額,導致部分指控金額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我們在辯護時,應予以格外重視。
我們處理的某醫保詐騙案件,即因為辦案機關數額認定的證據不足等問題,該案二審開庭后已發回重審,當事人現階段已取保候審,希望該案的重審階段,能在多個方面為當事人爭取更大的利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