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受賄一案。
沈德詠(中)受審圖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沈德詠利用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配偶、女兒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56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沈德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沈德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沈德詠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沈德詠出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2008年至201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常務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后任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2022年3月2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對沈德詠進行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經查,沈德詠喪失理想信念,背棄職責使命,罔顧黨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從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淪為法律秩序的踐踏者,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
違反組織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
公器私用,縱容默許親屬、秘書利用其職務影響充當司法掮客,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
喪失紀法底線,執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敗、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2年9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消息,開除沈德詠黨籍和公職。
沈德詠簡歷
1972.02-1975.02 江西省修水縣白嶺公社團委副書記
1975.02-1977.12 江西師范學院外語系英語專業學習
1977.12-1980.09 江西師范學院外語系干部、團總支書記
1980.09-1983.08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刑事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3.08-1988.09 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調研室副主任
1988.09-1993.03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其間:1992.02-1992.06江西省委黨校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1993.03-1997.02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其間:1995.09-1996.01中央黨校地廳級干部進修班學習;1996.09正廳級)
1997.02-1998.10 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
1998.10-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1998.12-2006.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其間:1999.09-1999.11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學習;2005.03-2005.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學習)
2006.11-2008.04 上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2008.04-2018.06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常務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一級大法官
2018.06-2022.03 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第十八屆、十九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中共十九大代表(已被終止),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2022.03免去)
來源綜合:長安街知事、新華社客戶端、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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