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接觸被窩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況,以及行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犯罪的人”包括:①已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為偵查、起訴對象的人。②事實上確實犯罪的人,即使暫時沒有被司法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但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③實施了具有客觀法益侵害性的行為,雖然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甲(15歲)實施盜竊行為,潛逃到乙家,乙知道甲盜竊的事實,仍收留了甲,乙構成窩藏罪。
“幫助其逃匿的行為”的情形主要有:①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隱藏的處所。②為犯罪的人提供車輛、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③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④其他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情形。
窩藏罪判幾年?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窩藏罪但是不構成犯罪的情形:①雖然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但不是出于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②雖然實施了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等行為,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知道犯罪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③被窩藏、包庇的人歸案后被宣告無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窩藏、包庇行為人無罪。④犯罪的人的近親屬實施窩藏行為,從理論上講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窩藏罪。
窩藏罪的本質是妨害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秩序,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窩藏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窩藏他人的行為,只要他人受到刑事偵查、追訴,不管其最后是否到案、是否被依法判決,窩藏的行為都妨害了司法權的正常行使,因此不影響窩藏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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