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今日頭條財經領域年度最具影響力創作者,網貸之家年度優秀專欄作者、清華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網年度優秀作者,其帶領曾杰非法集資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P2P融資中介、私募基金、傳銷、非法經營類非法集資案件,力求以專業態度辦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師
專注于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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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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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1、12039,件件有回復。
2、審查批捕受理后,通知律師。
3、決定批準逮捕前,一定要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解讀正文:
近期最高檢、司法部、全國律協公布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條意?》(以下簡稱《十條意見》),該十條意見涵蓋檢察系統接待律師平臺建設、保障律師對案件辦理重要程序性事項的知情權、保障律師查閱案卷的權利、保障律師反映意?的權利、聽取律師對認罪認罰案件的意?、加強對律師會?權的監督保障等方面。
第一條,加強接待律師平臺建設,12309檢察服務中?統?接收律師提交的案件材 料,集中受理各類申請和處理各種事項,強調 12309件件有回復原則。
實際上,最近這幾年,不管是一線大城市條件完備的市檢省檢,還是相對偏遠地區的基層檢察院,案件到了檢察院,律師都是第一時間與檢察院的案管中心聯系,律師到檢察院辦案,第一時間都是到12309檢查服務中心提出相關申請或者辦理相關事項,很少會遇到辦事尋路無門的情況。因此,對于第一項,實踐中其實已經做得比較完善了,此次十條意見,提出了一個口號,即“件件有回復”,相信檢查系統的工作人員,必定能做到。
司法實踐中,由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比如詐騙案,非法集資案,傳銷案等等,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后,還需要繼續羈押的,會根據刑訴法規定,將案件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比如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安機關將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果認為需要繼續逮捕,就要在最長30天內將案件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但是,公安機關在這30天內具體何時將案件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辯護律師只能通過和公安機關溝通,以及咨詢檢察院的案件管理中心才可能詢問到。
而《十條意見》,就明確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其第二條規定,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退回補充偵查等等重要程序決定的,要通知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同時也要提供辦案人員的具體信息。
如此規定下,就完全解決了目前面臨的問題,檢察院可以說擔負起了此前并不明確的“通知責任”,體現了檢察部門保障當事人刑事訴訟權益的司法擔當。
也因此,從實踐角度考慮,檢察院要及時通知辯護律師,如何知道律師的聯系方式?因此,作為辯護律師,不能躺在“權利”上睡大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公安階段),應該及時向檢察院案管中心提交相關的手續,告知檢察院自己的辯護身份,以方便檢察院第一時間通知。
第三條,保障律師多樣化的閱卷需求,司法實踐中,現在所有的刑事案件,在檢察院階段全部都是提供的電子卷宗,即以光盤或者可拷貝文件形式提供給律師,這些電子卷宗,極大地方便了律師的閱卷工作,但是,對于一些數據復雜、數據量龐大的案件,電子卷宗可能會出現字跡模糊的情況,因此,提供對應的紙質卷宗就變得非常必要。
第四條的規定,和第二條的規定,實際是有關聯性質的。首先確定了一個原則,就是“能見盡見,應聽盡聽”原則,然后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擬決定或者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征詢辯護律師的意見。
這一意見,就與第二條“檢察院在收到審查批準逮捕意見”后,要及時通知律師進行了聯動,通知律師的目的是什么?實質就是要保障辯護律師及時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
而第五條也是屬于第四條意見的延伸,規定在案件辦結之前,應該向律師反饋意見的采納情況以及不采納的理由,并且記錄在案,并且記錄進入法律文書。
由此,可以預見,未來的刑事案件,檢察院移送法院的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中,會增加大量的律師意見以及檢察院的反饋意見。
對于第六條,強調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要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其中還強調不得繞開辯護律師安排值班律師代為見證具結。對于此規定,在此前最高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就有規定,此處再做強調。
對于第七條,也是一項非常有意義的重大舉措。根據刑訴法規定,律師持有相關證件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處注意一個詞匯,是“要求會見”,而非申請會見,只有特殊的幾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此時才需要律師申請。
因此,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說在大多數案件中,都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不是辦案機關給的福利,看守所和相關辦案單位都要提供全力的支持,不能人為設限。
但是律師在辦案實踐中,會不會遇到遲遲不予安排會見無法給出合理理由的情形?包括會見在看守所,監獄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當事人,實際上偶爾會遇到,當遇到此類違法違規不予安排會見的情形,有一種救濟渠道,就是向當地同級的檢察院提出控告申訴。
而提出控告申訴后,檢察機關幾天內答復并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十條意見》則是明確的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
該意見的意義,不只是對于檢察院監督職能和當事人權利保障職能的具體化,另一個重要意義,就是體現了檢察系統作為監督機關,正視了現實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沒有掩蓋、隱瞞問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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