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郵件一】:
各位同事,近期辦案過程中發現或存在以下工作方式問題,需要引起注意,有則調整,無則留意,具體如下:
1.程序性工作應盡可能優先處理。程序性工作相對于實體性工作而言更加簡單、周期更短,因此建議盡可能優先處理程序性事宜。實踐中,大家接觸最多的程序性工作便是與司法機關進行電話聯絡,考慮到司法機關的電話不一定隨時能打通,以及一次溝通未必能實現溝通目的,因此建議此類程序性工作優先處理,俗稱“早完成一件事”。
2.電話溝通與外勤事務處理,應提高效率和準確度。電話溝通前先打好草稿,想清楚要問什么、溝通什么,發問和溝通的目的是什么,以此來構建通話內容,這樣做也能避免無效電話聯絡,避免浪費時間;而外勤辦事出門前,先想清楚這一趟出門是去辦什么事情,辦這個事情的目的是什么,帶著目的去辦事情,這樣所有的工作開展都圍繞著解決問題、實現目的這個導向去完成,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度。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外勤工作一定要反復核實地點和時間,如在資金過境案中,涉稅業務的辦理具體是在哪個分局辦理、查詢,是在局本部還是政務服務中心,均需在外出前確定,不能過度依賴外界提供的信息,因為外界的信息可能是錯的,但是基于錯誤信息跑的冤枉路確實實打實的。
3.工作安排不要安排過于緊密。這一點需要我們大家相互配合,具體工作安排之間盡可能留一定空余時間,避免前一工作事務未及時完成導致后一工作任務受到影響,若前一工作任務提前保質完成,空余時間也可以工作休息和休養精神。
4.承辦助理需要做好協同工作。近期團隊承辦的具體案件,較之過往的案件體量有所增加,出現了如某網絡尋釁滋事案、某社交平臺詐騙案、某故意殺人案等需要多名辦案人員協同辦案的案件,每件案件的承辦跟案助理應統籌好與其他幾位辦案人員的工作安排,對實體性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如:補充卷到后,承辦跟案助理可協同其他辦案人員同時進行閱卷摘卷(當然也需要考慮其他辦案人員的工作安排),并通過開會的形式進行成果的匯總,以提高工作效率。
5.辦案工作的大事小事均需以固定格式在群內進行匯報。匯報制度并非滿足我個人工作上的控制欲,而是有三個目的:1.方便案件辦理之后,對過往辦案過程進行回顧和總結;2.工作匯報其實系變相的工作留痕,是對辦案人員的一種保護,避免被我或客戶誤會沒有開展某一工作;3.有助于幫助我作為案件任務管理最終的統籌人員,進行工作安排,避免開展重復工作。因此,各位同事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重點留意工作匯報的問題;
最后總結,一切工作技巧,都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確保辦案質量,優化工作溝通,讓大家的工作更加舒適、順手。上述幾點若有不同意見可直接回復或私信。
葉東杭律師/ 2023年6月15日
【郵件二】:
各位同事:
一、關于匯報大綱
助理接到“準備匯報大綱”的任務時,應首先明確匯報目的。以案件重報回檢察院,閱卷后的匯報為例,家屬最希望知道的是有無增加新的指控事實,有無增加新的不利證據,而匯報的目的就在于解答這兩個問題,并基于新的證據調整辯護思路。因此,匯報應以是否有新增證據、是否有新增指控事實、辦案人員對新增證據與指控事實的解讀、對過往辯護思路的調整四點進行匯報。
匯報大綱的制作應當層次分明、重點分明,有助于主匯報人員據此進行高效匯報。同時,考慮到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匯報過程中不宜直接轉述證據內容,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受匯報家屬的身份,避免串供情況的出現。
二、關于補充偵查閱卷的問題
近期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案件溝通補充偵查重報閱卷效率較低,應予注意。在與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溝通時,首先應當明確“有沒有重報”,而不是直接就要求閱卷,因為在沒有重報的情況下,有的檢察院也會給辯護人閱卷,但閱的就是舊卷而非新卷,而這個時候,辯護人就會把舊卷當成新卷去閱,最后的結果是既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又給家屬留下了極不專業的印象。
為提高溝通效率,我建議以后在與檢察院案管溝通閱補充卷時,采用溝通順序如下:1.了解案件有沒有重報(核對重報時間,因為存在公安提前重報的可能);2.了解重報案卷是否獨立成冊;3.預約閱卷,整個過程一個電話搞定。
以上工作方式有助于提高效率,確保辦案質量,提高客戶對律師服務的滿意度,請大家在日后辦案工作中予以注意。
葉東杭/ 2023年6月17日
【結尾】:
我在文章《》中曾經提到過“ 律師發展的第一個階段,核心競爭力是工作協調能力 ”這個觀點。
當下律師行業競爭激烈,對于剛入律師行業的新人來說,除了要提升專業水平外,更為關鍵的便是在入行初期便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并形成以目標達到、目的實現為導向的工作思維方式。因此,在工作過程中,我對團隊成員的工作方式也提出了遠高于我自己做律師助理時的要求。
然而,口號雖響亮,但是真的要在數十件案件中一一落實這些要求,并非易事,怎樣能夠讓大家自覺地去做?這些工作方式的設定是否系辦案所必需?是否有“反人性”之嫌疑? 律師本來就是一項追求自由、反對約束 的職業,加強對工作方式的約束,是否會激起團隊成員們的逆反心態?這些問題也一直縈繞心間。
一個好的律師團隊,其辦案能力來自其組織性、紀律性,如果一個團隊是自由散漫的,那么其絕不可能有好的辦案能力。 而組織性不在于 “九點上班打卡”、“開會全員考勤 ”, 而在于 團隊成員能在 辦案過程中,充分發揮分工、協作的作用與效果,而 對案件進度管理方式、案件工作開展方式、工作信息反饋方式的 統一約定,是 實現 分工、協作的前提要求 。
此外,只有確保組織性,團隊才有可能開展周期長、見效緩但具有戰略意義的工作,如對某一項課題進行研究,對某一個新領域的法律服務產品進行研發,最終形成戰略優勢,使得團隊不在行業競爭的激流中落敗。
當然,組織性也對律師團隊負責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方式是否能更加順應人性?是否能更順應現代管理理念?是否能更加趨合專業技術的發展方向?分配方式在符合當前生產條件的情況下,能否在合理范圍內向被管理者讓利更多?只有優秀的管理者,才能匹配得上優秀的團隊成員和先進的管理模式。
恰逢端午節前與團隊開例會提到過工作方式調整的問題,今天 便 通 過 兩 封 發給四位 助理們的郵 件,來向各位客戶朋友、同行朋友、讀者朋友展現我們小隊在辦案中,對工作方式的標準和要求 。
再次感謝小 隊成員兆楠、小陸、宗源、小孟近期的辛勤工作,感謝大家能愿意跟隨著年輕的我開展這一次律師團隊管理方法上的試驗。 希望未來大家能在辦案協作中能更加默契、更加高效、更加精準、更加舒 適。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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