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經常會存在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相關的人員大多是有實際施工人招聘并由實際施工人進行用工管理的,但是實際施工人往往多數又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一旦發生拖欠勞動報酬等糾紛,或者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后想申請工傷認定,就會成為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
趙榮烈律師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通過多年代理建筑工程類案例積累的經驗,總結歸納,撰寫此文,期望能幫到有需要的人。有法律問題亦可致電咨詢。
問: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承包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如何處理?
答:建設單位(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承包人),施工單位違反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即實際施工人的,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勞動者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用工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但是,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工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以及實際施工人欠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應由具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承擔勞動者的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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