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且辦理了過戶登記行為,這個行為是否有效呢?
【情景案例】
趙某與李某結婚多年,生有一個兒子。妻子李某在十多年前已移民美國,趙某也曾去待過兩年,但因生活不適應一直居住在國內。趙某也多次向李某提出離婚,李某均不同意。
2005年3月,趙某發生車禍,雙腿骨折。朋友謝某為李某送飯、陪院,照顧得十分周到,李某非常感動。出院后,趙某與謝某開始同居生活。李某每年回國一次,但只同兒子、孫女一起吃飯,與趙某再無聯系。2020年7月,趙某因病去世。李某回國處理后事時,要求謝某從家中搬出,交回房屋。謝某拿出一份公證遺囑,內容明確趙某將該套房屋的一半產權留給謝某。李某認為,這份遺囑無效。
請問:謝某能獲得趙某的遺產嗎?
【楊律分析】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未征得配偶的同意,無權擅自處分。本案中,趙某立下公證遺囑,遺囑雖系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楊律提示與建議】
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無論是婚內贈予,還是立遺囑由情人繼承,在法律上都將歸于無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護了無過錯配偶的權益,同時也警示“小三”們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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