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程女士訴稱,2019年10月26日,其以16萬元的價格,通過朋友介紹在某汽貿公司購買一轎車,但使用不久即發現車輛經常出故障,到4S店維修時,始知該車輛沒有質保,經和汽貿公司協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購車款,并索賠3倍,合計款64萬元。
【審理】
2023年3月22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汽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涉案車輛是運損車,并非正常銷售的商品車。該車是賣給的山東某車聯盟公司,并明確告知了損壞部位及無質保,程女士是經車聯盟公司介紹后,將16萬元打給的汽貿公司,而此款車市場價格達25萬元左右。另,汽貿公司沒有向程女士出具過發票,而購車發票是上牌的重要憑證,現該車已上號牌,程女士當向提供發票的銷售公司主張權利。故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
2023年4月7日,法院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證實最初系山東車聯盟與被告汽貿公司聯系購買涉案車輛,且微信聊天中汽貿公司已明確告知了車聯盟涉案車輛系運損車,無質保,車輛車聯盟提走后與其無關等內容。原告向汽貿公司打款亦系車聯盟公司告知的被告賬戶。故此,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與被告存在直接的車輛買賣關系。遂,判決駁回原告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
程女士不服,向保定中院上訴。中院開庭時,程出示了一份新證據,內容為其訴前曾向市場管理監督局投訴了汽貿公司,汽貿公司向市監局出具了一份《說明》。該《說明》中載明程女士從汽貿公司提走涉案車輛,并在該局的督促下,汽貿公司才將車輛合格證交付給程,雖程要求汽貿公司出具發票,但其拒不出具,故此該《說明》能夠證明雙方存在買賣關系。
汽貿公司二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少勇則認為,該《證明》僅載明了程某到汽貿公司提車和發票問題,但汽貿公司在《證明》中并未認可系車輛買賣,而“提走”非“買走”。故此,一審所判并無不當。
2023年6月19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汽貿公司在洽談過程中已經就車輛情況向車聯盟進行了如實告知,車聯盟知曉并認可車輛情況后,給付定金,故汽貿公司并未存在欺詐和隱瞞情形?!蹲C明》不足以證實汽貿公司系與程某達成買賣車輛的共同意思表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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