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女程序員在社交平臺發帖吐槽,自己周一還在發入職6周年快樂,周四就被通知裁員。 自己在公司兢兢業業干開發共有6年+,沒想到就這么被裁員了。
原因是合同到期不續簽。HR讓員工去辦理離職手續。
并附上通知書:
對于這樣的操作,既沒有談賠償,也沒有主管進行溝通。這個朋友直接回復,希望公司按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補償,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照1個月工資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勞動者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之前需要收集可以證明自己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加蓋公司印章的勞動合同、考勤和上下班打卡記錄、工資單、上崗證、工資欠條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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